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略)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核准制度
(略) 建 (略) 置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 (略) 建 (略) 置核准证件的, (略) 建筑垃圾。
三、核准对象
1.向施工场地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 (略) 综合 (略) 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 (略) 综合 (略) (略) 建筑垃 (略) 置核准证件。
3. (略) 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企业。 (略) 综合 (略) (略) 建 (略) 置核准。
四、核准条件(首次申请)
(一)城市建筑垃圾排放 (略) 建 (略) 置核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2、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运输的时间、 (略) 理地点名称;
4、与处置(消纳)单位签订合同。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略) 建 (略) 置核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定位系统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固定的停车场地。
4、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 (略)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 (略) 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2、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 (略) 线图;
3、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5、具有建筑垃 (略) 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略) 建 (略) 置核准事项所需材料清单
五、承诺事项
(一)申报人就申报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5、上述陈述是申报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二)在项目建设期间,严格履行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各项职责:
承诺一:产生、 (略) 置建筑垃圾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承诺二:自行承担施工现场保洁工作,制定 (略) 面污染应急机制,负责落实建 (略) 置期间施工工地出入口的保洁工作。
承诺三:按照《贵州省建 (略) 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建筑垃圾产量计量、分类、记录功能。
(注意: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 (略) 管理综合 (略) 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故车重在4.5 (略)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略) 运输许可证的,可直接 (略) 管理综合 (略) 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略) 运输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 (略) 运输许可证,再 (略) 管理综合 (略) 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