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满(深圳)医药贸易有限公司70%股权
标的名称 | 润满(深圳)医药贸易有限公司7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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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 (略) 南山区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润满(深圳)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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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9A |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成立时间 | 2020-04-29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化妆品、日用百货、一类医疗器械、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棉花)、初级农产品、水产品、土特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日用杂品、文教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的批发和零售;信息技术咨询;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许可经营项目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部二类医疗器械(仅包括常温贮存的体外诊断试剂)、酒类的批发和零售。 | ||||
主营业务 | 医药销售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5G5W3F71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7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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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益润生(香港) (略) | 70 | |
(略) | 3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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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74.* | 110.* | 11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538.* | 1868.* | 669.* | |
2024-03-31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累计数) | 营业利润(累计数) | 净利润 (累计数) | |
80.29 | -51.9 | -51.9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13.04 | 2888.3 | 624.74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益润生(香港)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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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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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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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公告为准。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
联系方式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