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5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6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7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7
3.1 建筑间距 17
3.2 建筑退界 22
3.3 建筑形态、风貌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6
4.1 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36
4.2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5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管理 50
第六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52
第七章 附 则 54
附录一 名词解释 55
附录二 计算规则 62
附录三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74
附录四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规定 77
附表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81
附表2 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84
(略)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0.1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略) 建设,确保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略) 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 (略)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 (略) (略) (含达 (略) 、东 (略) )、开江县、大竹县、宣汉县、渠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城镇开发边界外特定功能、特 (略) 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可参照执行; (略)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外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1.0.3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 (略) 设计、城市导则为重要手段, (略) 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并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当详细规划未明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及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平面、风貌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0.5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成果、图件(图件成果、数据成果),一律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1.1条 (略) 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控制指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或涉及调整等应参考下文中相关指标规定, (略) 域实际确定控制指标。
第2.1.2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兼容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存在多种使用功能,且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建设规模。
第2.1.3条 城镇住宅用地可兼容不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商业建筑。
第2.2.1条 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2条 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及其他教育用地的总容积率应不小于0.5且不宜大于2.5。有特殊 (略) 校,可结合上述要求合理确定。
第2.2.3条 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2.2.4条 幼儿园应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不宜大于3层,其控制规模按照表2.2.4执行:
表2.2.4 幼儿园规模控制标准
最小用地面积(m2) | 最小建筑面积(m2) | |||||
6班 | 9班 | 12班及以上 | 6班 | 9班 | 12班及以上 | |
(略) | 2700 | 4050 | 5400 | 1800 | 2700 | 3600 |
(略) | 3600 | 5400 | 7200 | 2160 | 3240 | 4320 |
注:1.幼儿园规模控制按照生均指标与最小用地面积、最小建筑面积双重管控,按高
标准执行;
2.每班幼儿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3.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优先建设9个班,一般不超过15个班。
第2.2.5条 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原则上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30%。
第2.2.6条 详细规划中规划的 (略) 级、区(县)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2.2.7条 新建、 (略) 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 (略) 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 (略) 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8条 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2(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5%(30%)。
第2.2.9条 (略) 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1.2)且不大于2.2,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
第2.2.10条 独立选址的立体停车场(库)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3.0,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配套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配套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第2.2.11条 城市各类工业用地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用地容积率按以下标准控制:油气化工、钢铁生产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6,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5,机械装备、新材料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
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绿地率不应超过20%;
3.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建设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且不得分割转让;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工业项目应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其他类工业用地应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
第2.2.12条 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1.8(不含货运堆场、货运停车场),总建筑密度不小于40%;冶金化工、易燃易爆等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项目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3.1条 用地面积大于15公顷且是同一权属单位的成片建设项目,宜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指导成片建设风貌和功能配套;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5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2.3.2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1.除公益性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6000平方米;
(2)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略)平方米;
(3)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4)因 (略) 划分、危旧房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确定不妨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可按程序报批。
2.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学校、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拼建),但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应整体设计;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略) 段地块开口数量。
3. 改、扩建项目应按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含剩余可建规模等)及用地红线,对于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4. 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略) 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综合调配规划指标的,应完成土地合宗、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可统一规划。
第2.3.3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另应在地面以上设置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第2.3.4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略) 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垃圾用房。在详细规划中要求配建垃圾收集点,规划条件中应单独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建设工程可不再单独配建垃圾用房。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用房、垃圾收集点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略) 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第2.3.5条 详细规划中配建公厕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第2.3.6条 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含)(略)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可设置于建筑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每增加(略)平方米住宅计容建筑面积递增5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7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 (略) 综合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无偿移交地方政府:
1.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低于(略)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 (略)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每平方米按建设施工合同价计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安排给同级人民政府, (略)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2.计容住宅建筑面积(略)平方米—(略)平方米(含(略)平方米)的,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一个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50平方 (略) 综合服务设施及养老服务设施;
3.计容住宅建筑面积(略)平方米—(略)平方米(含(略)平方米)的,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略) 综合服务设施;
4.计容住宅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一个或 (略) 综合服务设施;
5.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置位置应 (略) 出入 (略) 干道,地面以上建筑的一至二层,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卫生间等;具备水、电、气、采光、通风等基本功能,竣工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6. (略) 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7. 养老服务设施:新建 (略) ,要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不计入要求配 (略) 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应予以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
第2.3.8条 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站、街 (略) 、 (略) 场、养老设施、 (略) 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社区警务室或警务工作站。 (略) 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9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一览表
居住建筑类别及面积 | 机动停车(辆/户) | 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 | |
住宅 | 套型边界面积>200 ㎡ | 1.5 | 0.5车位/户 |
150 ㎡<套型边界面积<200 ㎡ | 1.3 | ||
100 ㎡<套型边界面积<150 ㎡ | 1.0 | ||
50 ㎡<套型边界面积<100 ㎡ | 0.8 | ||
套型边界面积<50 ㎡ | 0.5 | ||
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 | 0.3 | ||
类别 | (车位/100 ㎡计容建筑面积) | 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 | |
住宅配套商业 | 0.5 | 1 | |
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 | 0.3 | —— |
注:套型边界面积:每套住宅分户墙中线、外墙外轮廓线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加上生活阳台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
类别 | 单位 | 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 | 机动车 | |
酒店 | 车位/间客房 | 0.3 | 0.5 |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1.2 | |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0.4 | |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1.2 | |
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位 | 10 | 4 | |
(略) | 车位/100座位 | 15 | 5 | |
学校 | (略) 校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3 | 0.5 |
中学 | 车位/班级 | 3 | 3 | |
小学 | 车位/班级 | 2 | 3 | |
幼儿园 | 车位/100名师生 | 3 | 3 | |
市场( (略) 场标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4 | 1.2 |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4 | 1.2 | |
城市公园 | 车位/1hm2占地面积 | 2.5 | 5 | |
交通枢纽、公用设施及其他 |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
注:1.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计算出停车位总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建设项目配建的半地下、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单个车位的平均面积宜为35㎡;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用地面积宜为25平方米—30平方米;
3.新建住宅建筑原则上不配建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
4.机动车停车位可以设子母车位,按2个计算,子母停车位总数不得超过总车位数的20%。可以结合退距空间合理配建少量地面住宅配套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为单一停车位长度不应小于2米、宽度不应小于0.8米,具备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的车位数量不低于配建数量的50%。
5.新建 (略) (含配套商业)配建停车位按照10%配建充电设施数量和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指电力管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等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开发建设单位要确保预埋电力管线按要求建设到配建停车位、预留电力容量满足需求。且在配建停车泊位中明确10%的停车泊位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位。
6.商业、住宅停车场位于同一地块内时应结合 (略) ,分别设置停车泊位。
7.新建 (略) 、办公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公共停车场,近期按20%配建充电设备,具备安装条件比例不小于40%。
8. 新建商业建筑(独立商业)配建停车库(场)、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公共停车库(场),近期按15%配建充电设备具备安装条件比例不小于35%。
9.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略) 、学校)、国有企业的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
8.剧院、 (略) 校、中小学、酒店、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型车停车位,且宜在主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停车场地和学生接送场地,设置供接送学生使用的停车位,其比例不宜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
9.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
10.客运站、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 (略) 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11.沿江、河流等自然水体地势相对较低的建设项目,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批准,地下车位配建标准可酌情降低。
12.非机动车位应集中设置,并满足消防、通风等设计要求。
13.本规定未涉及类别停车位设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2.3.10条 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1.公共空间控制
(1)风 (略) 、城市重要水体及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略)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 (略) 、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2)城市公共空 (略) 道路合理连接;
(3)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相对集 (略) 的,应同步规划建设广场用地、集 (略) 公共空间。 (略) 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和空间组织的合理性确定。
2.城市广场与绿地
(1)城市广场、绿地应当统筹规划、 (略) ,保证空间的开敞性,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2)广场、 (略) 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 (略) 自然衔接;
(3)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满足以下控制要求,并作 (略) 理:
①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略));
②用地面积小于(略)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内可配建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设施;
③用地面积在(略)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设施、配套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可为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政府持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④公园绿地配套建筑计算高度原则上不宜大于7.2米;
⑤公园绿地配套建 (略) (略) ,且宜采用覆土形式。
(4)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体育运动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
(5)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小区出入口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6)沿街人行道绿化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道路交叉口 (略) 不得集中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安全行车视距的花池、灌木、建(构)筑物等。 (略) 主要行道树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3.公共步行通道设置
(1)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 (略) 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 (略) 公共步行通道:
①与 (略) 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 (略) 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②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③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④鼓励 (略) 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略) 建设用地,其地块内绿地、小广场、架空层等各类场地为内部公共空间,严禁个人占用。
4.公共架空空间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高度高于(含)27米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健身空间、绿化、信包箱、快递柜非经营性用途,住宅项目应设集中快递柜设施;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不得围合,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仅可 (略) 综合服务设施、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消防控制室、公厕;
(5)架空空间层高不得小于4.8米且不大于5.6米。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距离控制。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通风、消防、防灾、工程管线埋设及有特殊要求的规范等前提下应同时满足第3.1.2~3.1.8条的规定。
第3.1.2条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1.2.1~图3.1.2.3)按表3.1.2.1控制:
表3.1.2.1 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 单、多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长边 | 山墙 | 主采光面 | 非主采光面 | ||
单、多层建筑 | 长边 | 半间距为0.5H,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8m。 | 8m | 分别计算半间距,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13m。 | 16m |
山墙 | —— | 6m | 13m | 9m | |
高层建筑 | 主采光面 | —— | —— | 半间距:以13.5m为基数,建筑的27m以上部分每增加3m,距离增加0.15m。 间距为半间距之和。 | 16m |
非主采光面 | —— | —— | —— | 14m |
注:1. (略) 、危旧房改造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
2.H为建筑高度(下同);
|
|
图3.1.2.1 主采光面(长边)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平地) |
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2
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27)/3×0.15
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
|
|
图3.1.2.2 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 图3.1.2.3 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
2.相邻住宅建筑,高层主采光面、单多层长边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1.2.4)按表3.1.2.2控制:
表3.1.2.2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建筑间夹角 | 最小间距 |
---|---|
a≤30° | 按主采光面(长边)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
30°<a≤60° | 按主采光面(长边)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山墙)间距 |
60°<a≤90° | 按非主采光面(山墙)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
注:a指两栋住宅建筑间主采光面(长边)的锐角夹角(下同)
3.相邻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1.2.5)按表3.1.2.3控制:
表3.1.2.3 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建筑层高类别 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 高层与高层 | 高层与单多层 | 多层与单多层 |
a≤60° | 16m | 9m | 6m |
60°<a≤90 | 16m | 16m | 8m |
|
|
图3.1.2.4:主采光面(长边)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 图3.1.2.5: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
第3.1.3条 相邻住宅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间距须考虑地形高差,其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按图3.1.2.6所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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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6: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坡地) |
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H3)/2
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H3-27)/3×0.15
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
其余按3.1.2执行
第3.1.4条 临岩住宅建筑采光面(含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挡土墙的高度宜控制在3米以内,超过6米时应 (略) 理,退台宽度不宜小于1.5米。
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按住宅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1.非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1.2.1~图3.1.2.3)按表3.1.6.1控制:
表3.1.6.1 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朝向 朝向 最小间距 | 多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长边 | 山墙 | 主采光面 | 非主采光面 | ||
多层建筑 | 长边 | 最高建筑0.5H,且不小于7m | 7m | 13m | 13m |
山墙 | —— | 6m | 9m | 9m | |
高层建筑 | 主采光面 | —— | —— | 20m | 13m |
非主采光面 | —— | —— | —— | 13m |
2.相邻非住宅建筑,高层主采光面、多低层长边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1.2.4)按表3.1.6.2控制:
表3.1.6.2 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建筑间夹角 | 最小间距 |
a≤30° | 按主采光面(长边)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
30°<a≤60° | 按主采光面(长边)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的间距 |
60°<a≤90° | 按非主采光面(山墙)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
3.相邻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1.2.5)按表3.1.6.3控制:
表3.1.6.3 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
建筑层高类别 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 高层与高层 | 高层与多层 | 多层与多层 |
a≤60° | 13m | 9m | 6m |
60°<a≤90 | 13m | 13m | 8m |
第3.1.7条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的非住宅性质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历史 (略) 核 (略) 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按相关规定及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3.1.8条 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最新的国家防火规范要求;
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 (略) 、公路、河道、 (略) 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构)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新、 (略) 道路,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可以 (略) 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第3.2.2条 建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界线:
1.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2.高层住宅建筑 (略) 侧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表相关规定控制:
表3.2.3 高层住宅建筑 (略) 侧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朝向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最低要求(米) | |||
D≤24米 | D≥24米 | ||||
高层主采光面 | α≤30° | 0.2 | 5 | 10 | |
30°<α≤60° | 0.15 | ||||
高层非主采光面 | —— | 5 | 10 |
注: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危旧房改造项目应在满足消防、结构安全要求下可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图3.1.2.2 高层住宅建筑 (略) 侧用地红线图示
3. (略) 道路的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按与相同建筑总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当建筑基地外已有现状建筑时,由新建建筑一方退足建筑间距, (略) 、危旧房改造项目在满足消防等要求下,可按0.8倍控制。
4.用地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的距离多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0米;
5.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米。
第3.2.3条 各类建(构)筑物后 (略) 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以下原则控制:
表3.2.3 各类建(构)筑物后 (略) 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D(m) 建筑计算高度H(m) | D≤24 | 24<D<36 | D≥36 |
多、低层建筑 | 3m | 5m | 10m |
高层建筑 | 6m | 10m | 10m |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 (略) 控制边线;
2.位于不 (略) 交叉口的,按较 (略) 的退让标准执行。
图3.1.2.2 建筑后 (略) 红线图示
道路红线宽度≤2 (略) 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 (略) 道路红 (略) 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 (略) 红线宽度大于2 (略) 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 (略) 道路红 (略) 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 (略) 交 (略) 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研究确定。
1. (略)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略) 场、学校、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 (略) 道路的主要出入 (略) 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后 (略) 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1)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
(2)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特殊后退≥20米。
2.住宅、 (略) 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严格执行建筑控制线要求, (略) 道路修建的围墙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围墙形式应美观、通透。相邻地块共用围墙的由建设单位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后设置。
3.后 (略) 红线距离,应从建(构)筑物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但离地面净空大于7米的无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距离的0.5倍。
4. (略) 道路相连的踏步、花台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5.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 (略) 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
6.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 (略) 红线的距离根据其用途核定,其后退距离不小于25米。
第3.2.4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不 (略) 的市政管线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表3.2.4 建筑后退不 (略) 的市政管线最小距离控制
建筑类型 | 多层住宅 建筑 | 高层住宅;非住宅 多层建筑 | 非住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 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后退距离 | 3m | 5m | 8m |
建筑参照《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执行
第3.2.5条 (略) 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略) 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构) (略) 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标准执行。
第3.3.1条 为进 (略) 形态, (略) 建筑品质,各类建筑形 (略) 开敞空间 (略) ,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 (略) 轮廓。建筑除必须满足通风、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第3.3.2条 天际轮廓线宜顺山形起伏,形成层次丰 (略) 轮廓:
1.风 (略) 、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城 (略) 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错落 (略) 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 (略) 天际轮廓线;
2.横向轮廓:隔河相望的视觉效果,沿州河展开面建筑轮廓宜顺应山形起伏,呼应山体特征,宜采 (略) ,视觉走廊连续展开面不宜过长;
3.纵深层次:建筑高度自江向山纵深方向控制时,近水、 (略) 域宜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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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2 纵深层次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 |
第3.3.3条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在已编制详 (略) (略) 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 (略) 设计的要求控制;
2.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国土空间规 (略) 视线走廊等有高度 (略) 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高度限制规定;
3.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 (略) 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4. (略) 原则上建筑楼层不得大于26层,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第3.3.4条 建筑面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高度不高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高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5米; (略) 交叉口的转角建筑,按展开面计算建筑面宽,其展开面面宽不宜超过上述规定的1.2倍。
建筑最大连续面宽超过以上规定,断开距离不得低于15米。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详见图3.3.4)。
|
图3.3.4 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意 |
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
第3.3.5条 滨水景观廊道通过控制滨水界面,强化滨河廊道的视线通透和空间可达性:
1.滨水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连续投影面宽不宜超过80米;建筑高度大于27米,连续投影面宽不宜超过45米。
2.滨水临山地块宜设置公共通道,加强空间可达性,相邻通道间距不宜大于200米;
图3.3.2 滨水临山地块公共通道控制示意图
3.滨水临山地块宜设置视线通道,以强调山水景观的视觉渗透,相邻视线通道间距不宜大于80米,视线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米,除必要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外,视线通廊内应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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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5.1 相邻视线通道间距、通道宽度控制示意图 |
注:①L(相邻视线通道间距):不宜大于80米;
②L0(视线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米。
4.临河建筑高度与建筑面河外墙距蓝线的垂直距离之比不宜大于1/2,以保证近水空间开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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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5.2建筑距蓝线距离控制示意图 |
注:L:H不宜小于2:1
第3.3.6条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 (略) 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高度、形态、 (略) (略) 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略) 设计应当高低搭配,错落有致;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的连续重复。
净用地面积大于(略)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之间形成高低错落时,高差比不宜低于25%(以高度较高建筑为计算基数), (略) 开敞空间 (略) 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3.3.7条 (略) 重 (略) 及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 (略) 的住宅建筑临街外立面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临街外立面设置阳台时应封闭。
第3.3.8条 建筑附属构建物、装饰物应保持与建筑主体协调一致。建(构)筑物临街面禁止设置外置式防护栏;建筑临街外立面一般不得设置空调机位,若必须设置时,应 (略) 理,并与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住宅建筑应统一设置排冷凝水立管、空调机位。
第3.3.9条 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 (略) 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建筑外墙材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外墙材质的使用和设计应体现高品质、高标准和建筑使用安全的要求;鼓励采用品质较好的新型材料;禁止采用劣质、非环保类、耐久性差的外墙材料。设计应充分考虑材料自身特质,合理、精致、美观、耐久,并充分考虑施工工艺的成熟性;
2.建筑24米(含24米)以上的外墙装饰不得采用面砖;
3.涂饰类材料鼓励选用仿石材材料、质感砂浆等质感较好的材料;
4.建筑外墙大面积使用同一色彩材质时,应合理设计分缝,避免外墙呆板、无变化。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原则上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建筑色彩按照建筑类型按表3.3.9控制:
表3.3.9 建筑色彩控制表
区域 | 建筑类型 | 控制要求 |
---|---|---|
文保单位及周边 | 所有建筑 |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应与文保单位色彩相协调。建筑材质采用灰瓦、白墙、木构件为主,形成灰、白、原木色主色调。文保单位风 (略) 内新建建筑可采用新型建筑材料,但应延续文保单位建筑色彩和材料的肌理质感。 |
滨水、近山 | 所有建筑 | 采用低饱和度、淡雅的色彩,与山、水相协调。 |
(略) | 商业建筑 | 宜以高明度,较低彩度,暖色系的色彩为主。明度V建议6—8.5,彩度C建议≤5。 |
商务建筑 | 宜以亮灰色系为主,局部变化予以点缀,彰显高效的商务氛围。点缀色塔楼数量不宜超过塔楼总量的30%;主色调:高明度,低彩度,冷色系的色彩,明度V建议在6—8.5,彩度C建议≤2;点缀色:高明度,低彩度,偏暖色系的色彩,明度V建议在6—8.5,彩度C建议≤5。 | |
(略) | 居住建筑 | 色彩宜强化舒适宜人的温馨感。建筑主导色宜采用偏暖色系,局部搭配点缀深色系。主导色整体明度宜略高,彩度宜略低。明度V建议≥5,彩度C建议≤5。 |
公共设施建筑 | 立面色彩宜选用暖色系,明度及彩度宜略低。明度V建议≤5,彩度C建议≤7。 | |
(略) | 立面主色调宜选用冷色系,可局部搭配点缀色。主色彩度宜略低,彩度C建议≤5;明度宜略高,明度V建议≥5.点缀色宜选用暖色系,彩度可略高,彩度C建议≥7。 |
第3.3.10条 建筑屋顶造 (略) 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建筑应重视顶部设计,结合形象、功能、夜景一体设计;
2.高层建筑屋顶应注意与建筑及周边环境协调,宜采用塔式设计,或退台、收分等造 (略) 理;
3.单、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单、多层非住宅建筑应避免单一形式平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平坡结合、种植屋面等多种方式;
4.平、坡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5.建筑屋顶应使用低反光系数的屋面材料,采 (略) 理的建筑屋顶,铺装色彩应与建筑整体色彩协调,工业建筑屋顶严禁采用大面积高饱和度色彩;
6.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相匹配,进行亮化、 (略) 理。
第3.3.11条 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其设置方式参照《 (略) (略)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 (略) 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导则》执行。
第3.3.12条 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 (略) 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1.商业建筑临规划商业街不宜设置围墙,商务建筑(办公楼、酒店等) (略) 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2.新建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等形式围墙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宜大于70%,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宜大于80%。
3.因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 (略) ( (略) 开敞空间)宜砌净宽度3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4.临主、 (略) 建筑的底层不宜设置实体卷帘门。
第3.3.13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商住分离,建筑间距按照第3.1节控制,鼓励新建 (略) 项目集中布置商业; (略) 特殊地块( (略) 更新项目)经专项论证后,可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底商。
第3.3.14条 其他管理要求
(一)酒店、办公类建筑应采用公共 (略) ,开(茶)水间、卫生间(酒店除外)、管道井应集中设计,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镂空,不得采用住宅 (略) 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二)工业厂房设 (略) 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宜充分利用工业建筑特有的空间及结构特征形成舒展且富有韵律的建筑形态,工业建筑立面构成宜简洁,几何感强;外墙材质应体现现代工业建筑细腻的风貌特征,宜大胆创新(如半透明U型玻璃、穿孔金属板、丝网印刷玻璃等)。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三)开敞空 (略) 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浮雕等进 (略) 理,体现生态文化理念。
桥梁、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 (略) 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四) (略) (略) 段应当 (略) 景观 (略) 设计。 (略) 整体文化风貌, (略) 天际轮廓线。
(五) (略) (略) 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
(六)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应美观、新颖,造型、装饰要 (略) 域的风貌相协调, (略) 特色,建设工程规划应反映项目周边已建建(构)筑物及环境的实景嵌入效果和正常人行视点反映单体建筑真实色彩的临街透视效果,反映与周边建筑色彩风貌关系。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未建项目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完成规划核实后,已核实部分不允许进行规划调整。
第四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1 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第4.1.1条 (略) 道路按照 (略) 活动特征划分 (略) 、 (略) 、 (略) 三个大类, (略) 、 (略) 、 (略) 、支路四个中类和八个小类; (略) 等级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城 (略) 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表4.1.1 (略) 功能等级划分与规划指标要求
道路分类 | 设计速度(km/h) | 双向机动车道数(条) | 道路红线宽度(m) |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m)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略) | (略) ( (略) ) | (略) | 80~100 | 4~8 | 25~35 | 3.5~3.75 |
(略) | 60~80 | 4~8 | 25~40 | 3.5~3.75 | ||
(略) | (略) | 60 | 6~8 | 40~50 | 3.25~3.5 | |
(略) | 50~60 | 4~6 | 40~45 | 3.25~3.5 | ||
(略) | 40~50 | 4~6 | 40~45 | 3.25~3.5 | ||
(略) | (略) | (略) | 30~50 | 2~4 | 20~35 | 3.25~3.5 |
(略) | 支路 | (略) | 20~40 | 2 | 14~20 | 3.25~3.5 |
(略) | 3.25~3.5 |
注:1. (略) 红线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略) 公共交通、步行与非机动车,以及工程管线、景观等无特殊要求,布 (略) 轨 (略) 、有轨电车、大件货物运输 (略) 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略))的规定。
(略) 红线宽度( (略) (略) )不应超过70m。
(略) (略) 系统的密度不宜小于8km/km2,城 (略) 、 (略) (略) 密度应结合规划人口规模、地区功能类别、 (略) 和开发强度等综合确定,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略))的规定。
第4.1.2条 (略) 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表4.1.2 (略) 交叉口形式控制
(略) | (略) | (略) | (略) | 支路 |
(略) | 立A类 | 立B类(立A类或立C类) | 立C类(立B类) | — |
(略) | 平A1类(立B类中的下穿型菱形立交) | 平A1类 | 平B1类(平A1类) | |
(略) | 平A1类 | 平B2类(平A1类或平B1类) | ||
支 路 | 平B2类或平B3类(平C类或平A2类) |
注:1.上表括号外交叉口类型为应选类型,括号内交叉口类型为可选类型。
2.立体交叉口应分为枢纽立体(立A类)、一般立交(立B类)和分离立交(立C类);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三种类型,其中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1类)和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A2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略) 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1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和全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
3. (略) (略) 、 (略) (略) 相交,因景观需要,采用环形交叉口时,应充分论证。
4.根据《 (略) 交叉口规划规范》(GB (略)),在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阶段,立体交叉应明确分类。 (略) 道路系统内规划设计立体交叉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在 (略) 规划建造立体交叉尤应慎重,且应尽量避免采用层数多、占地面积大、引道长的大型立交。在规划立交等级时要尽可能选建等级较低的立体交叉;在规划立交类别时,应按照第Ⅳ类(分离式立交)、第Ⅲ类(带平面交叉口式立交)、第Ⅱ类(部分互通式立交)、第Ⅰ类(完全互通式立交)的顺序依次比较,只有当比较简单的立交类别确实不能满足机动车交通需求时,才可以考虑选取较复杂的立交类别。
第4.1.3条 (略) (略) 、 (略) 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略) 、 (略) 、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 (略) 的, (略) 及以 (略) 应当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方式保持连通。
第4.1.4条 城市主、 (略)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道原则上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略) 70米—90米, (略) 50米—70米,支路30米—40米。出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米—60米。交通量 (略) 取上限,其他可取下限。进、出口道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
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应包括构成该平面交叉 (略) 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米— (略) 段所共同组成的空间,可根据所需交通设施及其管线的要求适当扩大。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 (略) (略) 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4.1.5条 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在详细规划中确需进行优化调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略) (略) 规划中, (略) 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 (略) 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
2. (略) 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第4.1.6条 常规环形交叉口 (略) 干路交叉口,仅适用于交通量 (略) 、多路交汇或转弯交通量较均衡的交叉口, (略) 中心线间夹角宜大致相等。坡向交 (略) ,纵坡度大于或等于3%时,不宜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略) 交叉口交通量不大且作为过渡形式 (略) 交叉用地时,可设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绿化不得遮挡交通视线,中心岛内不得布置人行道。环形交叉口在同地下设施相配合或地形有利的情况下,宜设置行人地下通道。
第4.1.7条 道路平面交叉 (略) 缘石宜为圆曲线或复曲线,其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略) 、 (略) 缘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0米。
2. (略) 缘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0米,支路 (略) 的平面交叉口,转弯半径不大于15米。
3.有大型货运车辆通行 (略)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不低于15米。
4.平面交叉口应符合视距三角形停车视距的规定。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识别与判断的障碍物。
第4.1.8条 (略) 、 (略) 、具备条 (略) 及有公交专 (略) 道路应采用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支路宜采用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直线式停靠站,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有效长度应大于30米,候车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米,停靠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共交通停靠站,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出交叉口方向),并应与出口道进行一体化展宽。当出口道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向前不少于 (略) ;当出口道右侧无展宽时,停 (略) 上距对向进口车道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 (略) 上不应小于30米。
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米,异向换乘和交叉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任何换乘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50米。
第4.1.9条 新建项目建筑基地出入口布置应满足详 (略) 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做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 (略) 上, (略) 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 (略) (略) 相通.建筑基地位于两 (略) 交叉口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 (略) 上。
2.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建筑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米;
3.建筑基地的出入 (略) 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建筑基地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宜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宜小于7米,开口宽度最大不宜大于12米。出入口数量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安全行车视距要求。有条件时车库应尽量将闸机设置在地下车库内,且不得利 (略) 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5. (略) 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
6. (略) 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 (略) 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 (略) 域确需开设的,按要求进行专项交通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应当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第4.1.10条 加油站、加气站
1.加油站、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防雷安全、交通便利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与中小学、 (略) 等单位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建议与《加油站安全距离标准国家规范2023年》复核
(2)加油加气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堤防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100米以上。
(3)加油加 (略) 主、 (略) 设置,其出 (略) 交叉口不宜小于100米。
2.郊区加油加气站 (略) (略) 的交通出入口;
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略) (略) 应以小型站为主,大、中、小相结合;
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略)的要求。
5.加油站、加气站一般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
第4.1.11条 充换电站
1.充电基础设施 (略) 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略)-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略)-201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略)-2018)等标准的规定。
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要求。
第4.1.12条 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1.有条件 (略) 宜设置非机动车道,已建成 (略) 满足条件的可考虑增设。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向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 (略) 面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设计速度大于40km/ (略) ,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2.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略) 人行道应连续贯通,在路侧若有宽度≥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统筹布置。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3.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设置在同一孔内;当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米的隧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4.人行道及非机 (略) 慢行 (略) 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结合,鼓励 (略) 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和可达性。 (略) 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 (略) 慢行空间相联通,形成完善的慢行交通系统。
第4.1.13条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1.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应保障安全、便捷过街。当行人与非机动车需要 (略) 或有封闭 (略) 、铁路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 (略) 的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方式,同一交叉口的过街方式应协调一致。
2.双向6车道 (略) (略) 交叉口,没有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在人行横道设置安全岛。当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米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其宽度不应小于2米,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米。
3.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 (略) 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4.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宜在交叉口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进出口道,并与机动车道间设置实体分隔设施。
第4.1.14条 (略) 净空管理
(略) 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 (略) 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 (略) 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通行一般机 (略) ,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米—5.0米, (略) 应为5米;
(2)通行超高 (略) ,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通行行人和自 (略) ,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米;
(4)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论证。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 (略) ,支路规划最 (略) 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5条 (略) 竖向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竖向控制应符合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等要求,并应统 (略) 平面线形、 (略) 、沿线建筑、河道防洪等多种因素;
2.道路竖向控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管线埋设覆土等要求。
第4.1.16条 中小学校的出入口附近,在用地范围内应当设置接送学生车辆的临时候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车道。每个候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4.2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4.2.1条 (略) 政及公用设施主要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相关设施,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规定。
第4.2.2条 城区管线工 (略) 综合管廊建设 (略) 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 (略) 道路设置的管 (略) 综合管廊或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略) 地块改造时宜将现有架空杆线改为地下敷设。
第4.2.3条 (略) 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状合 (略) 应结合 (略) 改造等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近期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 (略) ,应通过截流、 (略) 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第4.2.4条 (略)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 (略) 理念,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雨水收集调蓄回收利用或自流排水,并充分利用河流、沟渠等自然水体。
自然水体不应盖板,确需盖板的必须进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4.2.5条 各类工程管线之间、各种工程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略))的要求。
第4.2.6条 架 (略)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遵循以下规定:
(1)10千伏,不小于5米;
(2)35千伏、110千伏,不小于10米;
(3)220千伏,不小于15米。
建筑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2.在建 (略) ,确实无法达到前项规定的,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建(构)筑物的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可以适当缩减,在考虑最大风偏距离情况下,10千伏的不得小于3米;35千伏、110千伏的不得小于4米;220千伏的不得小于5米;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 (略) 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 (略) 的间距,须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新建、改建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宜采用地埋敷设方式。
第4.2.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净空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4.2.8条 建设工程应配置的电力开闭所、配电房、 (略) 理池等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消防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 (略) 红线。
退界部分 (略) 公共空间, (略) 政设施(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换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不得 (略) 道路人行道,宜设置在建筑退界内。特殊情况,工程管线、 (略) (略) 根据需要可布置在建筑退界内和机动车道下。
小区配电房宜采取地下或半地下的方式建设,且应采取防水排涝措施,避免电力系统受损 (略) 居民正常用电。
小区附属设备确需在地上建设时,应进 (略) 理,并加强设备安 (略) 理。
第4.2.9条 新、改(扩) (略) (略) 建设,交通安全 (略) 建设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略) (略) 、 (略) 应当实行“多杆合一、多箱合一”。
第4.2.10条 (略) 道路的 (略) 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米;各种管 (略) 绿化带统筹布置,并尽可能布置在人行道下。
第4.2.11条 (略) 主、 (略) 中埋设管道,应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其中供水管道内径不应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内径不宜小于400毫米。特殊情况下,对管径规模进行较大调整的,需进行专项论证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4.2.12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 (略) (略) 缘 (略) 公共照明系统的低 (略) ,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
第4.2.13条 管线综合规划 (略) (略) 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按照下 (略) 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第4.2.14条 道路绿化及附属设施规划
1.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作用。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道路 (略) 道路的功能等级相适应,不 (略) 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 (略) 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2.对于宽度小于1.5米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 (略) 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主、 (略) 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被人行 (略) 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3.道路行道树分枝点高度不应影响车行与人行交通,定植株距应根据树种壮年期冠幅确定,最小种植株距宜为6米,冠幅较小的乔木种植株距可为4米,行道树绿带净宽度不宜小于1.5米。行道树种植 (略) 灯等设施适当调整, (略) 灯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米;
4.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道路行道树与架 (略) 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行道树与架 (略) 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检验状况 | 最小距离(米) | ||
3kV以下 | 3kV~10kV | 35kV~66kV | |
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最小垂直距离 | 1.0 | 1.5 | 3.0 |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 1.0 | 2.0 | 3.5 |
4.3 消防、安防设计以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管理
城市照 (略) (略) (略)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5.1条 遵循原则: (略) 照明规划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照明设施规划除遵循本办法外,尚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5.2条 规划、设计要求
5.2.1. (略) 照明工程设计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5.2.2.建设工程(非景观类)方案编制时应当包含建(构)筑物亮化专篇设计内容。
第5.3条 城市建筑应进行夜景照明设计,原则上不得建设大面积媒体立面,避免形成光污染。
5.3.1新建、改建、 (略) 道路的功能照明设置率应当达到100%。
1.夜景照明设计要根据 (略) 等级和环境条件,遵 (略) 路灯的灯杆灯具样式、色彩、造型、规格等保持一致的原则。
2.应充分考虑周边树木的生长对照明的影响,在路灯样式及布置方式、路灯与树木的距离、行道树品种的选择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设计。
3.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节能、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兼顾发展的原则,积极遵循政策发展方向,提倡应用多杆合一、 (略) 灯等新理念、新技术, (略) 管理水平。
4.新建、改建、 (略) 照明设施,应当根据规定标准执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5.4条 (略) 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1)标志性建(构)筑物;
(2)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略) 口周边的建(构)
筑物;
(3)机场、车站、桥梁、立交枢纽、体育场馆等公共建(构)筑物。
(4) (略) 、城市广场、景观河道、公园绿地、 (略) 中心绿地 (略) 域;
(5)旅游景点和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6)城区公交候车厅等其他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
5.4. (略) 照明灯具设计参照《 (略) 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执行,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关系如表所示。
表5.4.1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表
配光类型 | 截光型 | 半截光型 | 非截光型 | |||
---|---|---|---|---|---|---|
布置方式 | 安装高度 H(m) | 间距 S(m) | 安装高度 H(m) | 间距 S(m) | 安装高度 H(m) | 间距 S(m) |
单侧布置 | H≥Weff | S≤3H | H≥1.2Weff | S≤3.5H | H≥1.4Weff | S≤4H |
双侧交错布置 | H≥0.7Weff | S≤3H | H≥0.8Weff | S≤3.5H | H≥0.9Weff | S≤4H |
双侧对称布置 | H≥0.5Weff | S≤3H | H≥0.6Weff | S≤3.5H | H≥0.7Weff | S≤4H |
注:Weff — 路面有效宽度。
第六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第6.0.1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控制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形地貌、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并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第6.0.2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控制和避免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对原地形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严禁在地质灾害高、 (略) 进行深挖高填。
第6.0.3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 (略) 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
第6.0.4条 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按平坡式建设;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呈台阶式建设,台地之间应采用护坡或生态挡土墙连接。
第6.0.5条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米—3米,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米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 (略) 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米。挡土墙高于1.5米时,宜 (略) 理或以绿化遮蔽。
第6.0.6条 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需设置超高挡土墙时,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论证与设计。
第6.0.7条 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梯道。梯道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梯道每升高1.2米—1.5米时, (略) ;
2.鼓励建设垂直电梯、自动扶梯等设施,增加人行交通的便捷性。
第6.0.8条 (略) 的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保 (略) 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滨水景观。
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定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时的参考依据。必要时,需经相关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7.0.2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0.3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 (略) 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的《 (略)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同时废止。
附录一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组成。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场所。按居住特点与管理方式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建筑: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
3.民用建筑按地上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高度分类: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为多层住宅;27米以上的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5.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6.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7.过街楼: (略) 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8.地下室:房间顶板最高点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 (略) 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9.半地下室:房间顶板最高点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H1)大于1米,且该房间不小于1/4底边周长的部分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H2)不大于1米的,为半地下室。
|
|
10.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维护无上盖的台面。
11.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12.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3.容积率:指建筑物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值。
14.建筑密度:指建(构)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15.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16.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7.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指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如: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办公建筑的办公室、会议室;学校建筑的教室、实验室等。
18.高层建筑非主要采光面:仅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住宅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及服务阳台。
19.多、单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设置面。
20.多、单层建筑山墙: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设置面以外的墙体面。
21.红线
(1)道路红线: (略) (略) 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道路绿化等。
(2)用地红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基地)使用权属边界线。
22.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3.蓝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堰 (略) 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范围界线。
达州主要次级水体有:渠江、州河、巴河、明月江、前河、铜钵河、莲花湖、梨树坪。
24.紫线:指有价值的并经总体规划或相关部 (略) 历史 (略) 、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范围界线。
25.黄线: (略) (略) 有影响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必 (略)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6.特殊控制线:诸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
27.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应超出的界线。
28.建筑退界:指沿自身基地外围的建(构)筑物后退自身基地用地红线的距离。
29.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等)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30.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其计算应精确到平方米。
31.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 (略) 、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略) 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中小学、医院、加油加气站等有相关规范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业或仓储建筑。
32.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略) 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主 (略)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党委工作站)、 (略) 公益互助中心(片区总支工作站)、 (略) 公众活动中心(小区支部工作站)。
(1) (略) 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党委工作站)。 (略) 组织办公用房、便民服务站、养老服务站、青少年活动站、新市民培训站、社区 (略) 、多功能活动室、警务室、档案室等。
(2) (略) 公益互助中心(片区总支工作站)。用于党组织办公用房、网格化管理信息中心、治安巡逻工作站、矛盾纠纷调解室、爱心援助站、志愿者工作站(社会组织孵化站)等。
(3) (略) 公众活动中心(小区支部工作站)。用于党组织办公用房、党员活动室、医疗卫生室、文体娱乐活动中心等。
33. (略) (LID): (略) 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 (略) 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34. (略) 老区范围: (略) (西至凤凰大道,北至凤 (略) ,南至州河,东 (略) (略) 交叉口), (略) (北至水印长滩 (略) ,西 (略) 、 (略) ,南至汉兴 (略) 域),具体范围详 (略) 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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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范围示意图 |
35. (略) 新区范围:本规定确定 (略) (略) (略) 新区。
36. (略) 道路:即达宣快速通道、元九大道、学府街及石化大道( (略) )、凤凰大道、 (略) 、 (略) 、 (略) (东路、 (略) )、 (略) 、 (略) 、达川大道、通州大道、凤凰大桥及东延线、秦巴大道、长田大道、翠云大道、中坝大桥西延线、 (略) 及西延伸线、金河大道、城北大道、环凤产业大道、龙马大道、 (略) 、汇通大道、 (略) (二环)、河市大道、金龙大道、机场大道、经开大道、犀牛大道、南北一号干道(绥定大道、 (略) )、犀牛二道、南国大道、南北三号干道(巴国大道) (略) 和 (略) ,或红线宽度40米 (略) 。
37.重要节点:主要指州河、龙爪塔、 (略) 道路交叉口、城市对 (略) 交叉口、城市立交桥、轨道交通站点、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商业广场、 (略) 、历史 (略) 、历史建筑等。
一、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略)-2013)及《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略))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同时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一)对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不计计容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住宅建筑层高介于3.6米—4.5米之间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介于4.5米—7.2米之间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和坡屋顶等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会议室除外。
(四)办公建筑、酒店建筑之外的商业用房层高大于6米(含底层商业),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五)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大型礼宴中心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略) 、体育场馆、会展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六)针对建筑顶层,其套内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户套内计容面积的30%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部分,按本规定附录二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执行。
(七)除特殊(经相关行业部门认证)要求外,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米,当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非厂房以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5米。
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当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八)未封闭阳台计容建筑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当阳台封闭时,计容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照第3.3.7条要求进行公建化设计而全封闭的阳台,计容建筑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
(九)住宅建筑中的阳台、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池、退台、 (略) 、结构板、构造板、抗震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部位和凸窗等非公共活动空间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25%,其中结构板、构造板、抗震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等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5%。
(十)凸窗(飘窗)的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0.45米,窗户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不大于0.7米,结构净高不大于2.1米。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凸窗(飘窗)应凸出建筑外墙面,如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的功能房间均可以设置飘(凸)窗,且飘(凸)窗间是否封闭可以根据建筑外立面造型、风格确定。
(十一)商业和住宅项目女儿墙高度大于1.8米的部分,其围合长度超过女儿墙(含建筑外墙)周长35%时,按照该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十二)半地下室非掩盖面做商业用房,进深不宜小于8米,对应的进深部分计入容积率。该部分房间与车库等相连部分应完全隔断,并 (略) 理,降板高度不低于1米。
二、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2)规划条件中明确无偿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垃圾收集房(站)、公共厕所、地下(含半地下)的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等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 (略) 公共空间部分的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连廊(风雨连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建筑外墙外保温层、装饰性幕墙、抹灰层、保护层(面层)、饰面层、干挂石材(外饰面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车库)附建的排风口、排风井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7) (略) 出入口大门(门卫室等功能性用房除外)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8)商业建筑应设置专用排烟烟道,烟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9)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三、规划设计要求
住宅建筑除厨房外,其它各类房间外需要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及开间尺寸不应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长边外不得设置花池、空调板、 (略) 、凸窗等附属构件。
四、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不含抹灰、干挂等外饰面层)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3.以下项目不计入建筑密度:
(1)栋楼正负零标高高于室外地坪大于3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花池;
(2)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人防、车库、设备用房的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排风口、排风井等)。
(3)建筑顶部已计算绿地率的,不计算建筑密度。
五、建筑高度计算
(一)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 (略) 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坡屋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2.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 (略) 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民村、历史 (略) 、文物保护单位、风 (略) 、自 (略) 的保 (略) 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6.除上述第4、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 (略) 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 (略) 、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 (略)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米。
六、建筑层数计算
(一)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视为标准层,可不计层数。
(二)复式、错层等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最新的《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要求,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
(三)架空层计入层数。
七、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一)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等)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二)建筑后退距离指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等)与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后退距离。
(三)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八、绿地率计算规则
1.居住建筑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 (略) 落组团绿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1)绿地边 (略) (住宅) (略) (略) 边,对有明确红 (略) (略) 算至红线。
(2)距建(构)筑物外墙脚1.5米。
(3)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折算系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
(1)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植物,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2)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 要求 | 折算系数 |
悬空建筑(阳台、雨蓬、架空层等)下绿化用地 | 净空高度≥4.8m | 50% |
4.8m≥净空高度≥2.2m | 20% | |
净空高度<2.2m | 不予计算 | |
悬空建筑(阳台、雨蓬、架空层等)下绿化用地 | 净空高度≥2.2m | 50% |
净空高度<2.2m | 不予计算 |
(3)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园林建筑小品、园林 (略) 等。
1)主要有以下类型:
①景观水体;
②跌水;
③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④园林建筑小品:亭、台、楼、阁、廊、榭、轩、枋、塔等;
⑤园林铺装:提供休闲健身活动的各类艺术铺装;
(略) :是指宽度2.5米以内的园林小径。
2)透水铺砖率:绿地内铺装采用透水铺砖材料达到总铺装量的80%以上纳入绿地率计算,小于则不纳入。
绿地内铺装面积总量控制要求见下表。折算系数,见下表:
建设项目 | 要求 | 折算系数 |
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园林建筑小品、园林 (略) 等 | 各类水体面积、园林建筑小品占地、园林铺装 (略) 面积之和≤绿化用地30%且园林建筑小品占地面积≤绿化用地的3% | 100% |
各类水体面积、园林建筑小品占地、园林铺装 (略) 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
(4)组团集中绿地:是指长度不小于15米,宽度不小于10米,且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
居住人口大于1000人 (略) 集中绿地面积计算应按下表的要求执行。折算系数,见下表:
建设项目 | 要求 | 折算系数 |
(略) | 绿地种植面积≥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70% | 100% |
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50%≤绿地种植面积≤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70% | 50% | |
绿地种植面积≤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50% | 不予计算 | |
其他项目 | 绿地种植面积之和≥绿化用地面积的70% | 100% |
绿化用地面积的50%≤绿地种植面积之和≤绿化用地面积的70% | 80% | |
绿地种植面积之和≤绿化用地面积的50% | 按实际绿地种植面积100%计算 | |
备注:组团绿地中园林小品建筑密度不大于组团绿地面积的3%,折算系数以绿化用地面积为基准 |
(5)屋顶绿化
1)主要有以下类型包括:
①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②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③24米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2)绿色屋顶率:新建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设施、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建筑中,建筑高度低于24米的建筑适宜进行屋顶绿化,绿化屋顶面积宜占建筑屋顶面积的30%以上。
绿色屋顶面积小于30%,折算系数:不予计算;绿色屋顶面积大于30%,折算系数:按实际绿化屋顶面积计算。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 要求 | 折算 系数 | |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 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0.6m(设定室外地坪标高为+0.0) |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 100% |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小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 80% | ||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 40% | ||
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介于-0.6至-1.2m的地下构筑物(设定室外地坪标高为+0.0) |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 60% | |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小乔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 40% | ||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 20% | ||
裙房屋顶绿化和小于24m的建筑物屋顶绿化 | 0.6m>平均覆土厚度≥0.3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 20% | |
平均覆土厚度≥0.6m,以小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 40% | ||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
(6)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 要求 | 折算系数 |
草坪砖停车场 |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 20% |
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 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两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 50% |
(7)树阵及树池绿地:仅指成片成行列式的栽植及独立设置的树池。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 要求 | 折算系数 |
树阵 | 干径≥10cm,株距<5m, 长≥20m,宽≥20m, | 100% |
干径≥10cm,株距<5m 10m≤长≤20m,10m≤宽≤20m, | 50% | |
独立树池 | 干径≥50cm | 按干径的5倍为直径计算 |
30cm≤干径≤50cm | 按2m2计算 | |
干径≤30cm | 不予计算 |
附录三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07 | 居住用地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略) |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
(略)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 ||||
(略) | 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2 | (略) 服务设施用地 | ||||
0703 | 农村宅基地 | (略) | 一类农村宅基地 | ||
(略) | 二类农村宅基地 | ||||
0704 | (略) 服务设施用地 |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1 | 机关团体用地 | ||
0802 | 科研用地 | ||||
0803 | 文化用地 | (略) | 图书与展览用地 | ||
(略) | 文化活动用地 | ||||
0804 | 教育用地 | (略) | 高等教育用地 | ||
(略) |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 ||||
(略) | 中小学用地 | ||||
(略) | 幼儿园用地 | ||||
(略) | 其他教育用地 | ||||
0805 | 体育用地 | (略) | 体育场馆用地 | ||
(略) | 体育训练用地 | ||||
0806 | 医疗卫生用地 | (略) | 医院用地 | ||
(略)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
(略) | 公共卫生用地 | ||||
0807 | 社会福利用地 | (略)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
(略)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
(略) |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 ||||
(略) |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 ||||
09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1 | 商业用地 | (略) | 零售商业用地 |
(略) | (略) 场用地 | ||||
(略) | 餐饮用地 | ||||
(略) | 旅馆用地 | ||||
(略) | 公用 (略) 点用地 | ||||
0902 | 商务金融用地 | ||||
0903 | 娱乐用地 | ||||
0904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10 | 工矿用地 | 1001 | 工业用地 | (略) | 一类工业用地 |
(略) | 二类工业用地 | ||||
(略) | 三类工业用地 | ||||
1002 | 采矿用地 | ||||
1003 | 盐田 | ||||
11 | 仓储用地 | 1101 | 物流仓储用地 | (略)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略)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略)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2 | 储备库用地 | ||||
12 | 交通运输用地 | 1201 | 铁路用地 | ||
1202 | 公路用地 | ||||
1203 | 机场用地 | ||||
1204 | 港口码头用地 | ||||
1205 | 管道运输用地 | ||||
1206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1207 | (略) 用地 | ||||
1208 | 交通场站用地 | (略) |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 ||
(略)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略)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120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13 | 公用设施用地 | 1301 | 供水用地 | ||
1302 | 排水用地 | ||||
1303 | 供电用地 | ||||
1304 | 供燃气用地 | ||||
1305 | 供热用地 | ||||
1306 | 通信用地 | ||||
1307 | 邮政用地 | ||||
1308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
1309 | 环卫用地 | ||||
1310 | 消防用地 | ||||
1311 | 水工设施用地 | ||||
1312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
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401 | 公园绿地 | ||
1402 | 防护绿地 | ||||
1403 | 广场用地 | ||||
15 | 特殊用地 | 1501 | 军事设施用地 | ||
1502 | 使领馆用地 | ||||
1503 | 宗教用地 | ||||
1504 | 文物古迹用地 | ||||
1505 | 监教场所用地 | ||||
1506 | 殡葬用地 | ||||
1507 | 其他特殊用地 |
附录四
一、房建类方案编制规定
(一)文本内容要求
1.文本应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地块规划条件等内容;
2.文本应建目录,编辑页码;
3.建设项目应绘制鸟瞰、透视等图,且鸟瞰图应与基地周边现状结合;
4.由设计单位绘制建筑单体红线图,将电子版图纸刻盘一并提交。
(二)总图部分
1.总平面图设计应采用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平面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2.需注明图名, (略) 位示意图、指北针、风玫瑰图及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3.总平面图中应表达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以文字注明,同时标明主要角点定位坐标。准确表达场地内及四邻环境情况(四邻原有 (略) 道路、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名称、宽度、主要标高等,四邻原有及规划用地的性质、标高,建、构筑物的性质、层数、高度等,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须明确表达场地 (略) 、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构筑物等的布置,注明建筑用途、层数、高度等。地下室、水池、油库、地埋式垃圾收集点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新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室等)主要角点须标注定位坐标。须明确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总尺寸及相互间距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5.图中需标注基地 (略) 道路交叉口之间的距离及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 (略) 红线的车道长度。总平面图中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绿化、挡墙等的位置、范围、控制标高、主要变坡线位置及坡度,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室内±0.00标高的绝对海拔高程以及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 (略) 的绝对海拔高程。其中绿化应分块编号并注明面积,同时附汇总统计表。
6.除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外,应绘制消防、绿化、给排水(与市政管线对接设计)、电力管线、竖向设计五项内容的平面示意图。
(三)单体设计图部分
1.应按《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绘制建筑平、立、剖图纸。
2.应在图纸中按照以下表格统计各类占比数据。
该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 | 该层结构板、构造板、抗震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等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 | 该层计容面积 | 阳台占比 | 结构板、抗震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占比 |
3.应在图纸中表达飘窗设计大样图。
4.住宅建设项目,应在建筑首层设计图纸中表达该栋建筑面积、总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应在标准层设计图纸中表达该层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绘制对应的面积统计示意图。
(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
(五)分项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
二、其他要求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二)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三)各类图纸若未按国家制图规范及本办法要求表达,则相应的内容视为无效内容,不作为下步图纸深化及施工依据。
执行《 (略)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版)》、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x号)、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编号xx)/划拨决定批准书(编号xx) | 规划 条件 | ||||||
一、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 ㎡ | ||||||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 | ㎡ | 用地兼容的建筑面积 | ㎡ | ||||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含半地下部分) | ㎡ | ||||||
1.住宅建筑面积及户数:(按车位要求对应面积分户) | ㎡ | 户 | |||||
2.非住宅建筑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 | ㎡ | ||||||
(1)地上商业(或办公、酒店等)用房建筑面积: | ㎡ | ||||||
(2)半地下商业(或办公、酒店等)用房建筑面积: | ㎡ | ||||||
(3)工业厂房 | |||||||
(4)xx用房建筑面积(提示:类似物流中心、市场、剧场、体育馆等本表未涵盖的内容,应结合项目实际内容列出具体名称) | ㎡ | ||||||
(5)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 | ||||||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地上): | ㎡ | ||||||
B、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 ㎡ | ||||||
C、垃圾用房 | ㎡ | ||||||
D、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 | ㎡ | ||||||
其中 | 规划要求配建用房建筑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 | ㎡ | |||||
xx用房建筑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 | ㎡ | ||||||
(6)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xx用房建筑面积(提示: (略) 服务中心、 (略) 场、公厕、市政设施用房、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小学、中学、变(配)电站、开闭所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内容列出具体名称、具体面积 | ㎡ | |||||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含半地下部分) | ㎡ | ||||||
其中 | 1.首层架空部分(只用作绿化和公共活动空间) | ㎡ | |||||
㎡ | |||||||
(三)地下计容建筑面积及层数: | ㎡ | 层 | |||||
其中 | ㎡ | ||||||
(四)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及层数: | ㎡ | 层 | |||||
其中 | 1.机动车库面积: | ㎡ | |||||
非机动车库面积: | ㎡ | ||||||
3.设备用房面积: | ㎡ | ||||||
4.其他 | ㎡ | ||||||
三、容积率 | 总容积率: | ||||||
住宅容积率及住宅占总容积率的比例: | % | ||||||
四、基底面积 | 建筑基底总面积: | ㎡ | |||||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 ㎡ | ||||||
五、建筑密度 | 总建筑密度: | % | |||||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 % | ||||||
六、总绿地面积: | ㎡ | ||||||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及占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 | |||||
七、绿地率: | % | ||||||
八、机动车位:(按户型面积统计) | 辆 | ||||||
例:100-120平 | 100户、150辆 | ||||||
(一)地上室外停车位及所占比例 | 辆 | % | |||||
(二)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停车位 | 辆 | ||||||
其中:(1)住宅停车位: | 辆 | ||||||
(2)商业停车位: | 辆 | ||||||
(3)办公停车位 | 辆 | ||||||
(4)配套设施停车位 | 辆 | ||||||
九、非机动车位 | 辆 | ||||||
地上室外停车位及所占比例 | 辆 | % | |||||
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停车位 | |||||||
备注:1.根据《行政许可法》, (略) (报建单位)和xx建 (略) (设计单位)对表中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
注:1.本表例举了部分可能出现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删减补充。
2.当一个项目需要分期报建时,应分别罗列出项目总指标和各分期指标。
3.规划设计方案中消防、绿化、给排水、电力管线、竖向设计五项内容均为示意,最终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定及施工图深化为准。
建筑性质 | 楼栋号 | 基底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计容建筑面积 | 不计容建筑面积 | 单元号 | 单元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 层数 |
住宅 | 1﹟楼 | ㎡ | ㎡ | ㎡ | ㎡ | 1单元 | ㎡ | m | 层 |
N单元 | ㎡ | m | 层 | ||||||
商业 | 2﹟楼 | ㎡ | ㎡ | ㎡ | ㎡ | 1单元 | ㎡ | m | 层 |
N单元 | ㎡ | m | 层 | ||||||
办公 | 3﹟楼 | ㎡ | ㎡ | ㎡ | ㎡ | 1单元 | ㎡ | m | 层 |
综合楼 | 4﹟楼 | ㎡ | ㎡ | ㎡ | ㎡ | 1单元 | ㎡ | m | 层 |
幼儿园 | 5﹟楼 | ㎡ | ㎡ | ㎡ | ㎡ | 1单元 | ㎡ | m | 层 |
商业、车库、设备用房 | 半地下室 | ㎡ | ㎡ | ㎡ | ㎡ | ㎡ | 层 | ||
人防、车库、设备用房 | 地下室 | ㎡ | ㎡ | ㎡ | 层 | ||||
总计 | ㎡ | ㎡ | ㎡ | ㎡ |
注:1.本表例举了部分可能出现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删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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