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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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寻乌县行政审批局四楼投资项目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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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批复全文)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关于 (略) 寻乌智能精密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制的批复 | 2024年4月1日 | 寻行审批字〔2024〕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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