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不动产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本机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公示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材 (略)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0578-#。 | |||||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办件类型 |
1 | 龙北集用(2000)字第#号 | 郑观根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略) 城北乡东书村砚头 | 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2024年12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