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补 充 公 告
〔2024〕第9号
为规范用地报批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26号)中第五项相关事宜调整公布如下: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6人(其中劳动力10人),我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工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我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仍以2023年11月30日红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26号)为准。
特此说明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