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2〕54号)及《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4年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等问题的批复》(庆政函〔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现决定在庆元县城区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1.申请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不在城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城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可放宽至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2)城市低收入特殊群体无房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2200元以下(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之内)。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元非营运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 (略) 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 (略) 股东,其出资额与家庭存款合并计算,人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6)申报家庭时间经济财产的时间节点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7)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地点
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以及屏都街道)。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主申请人具有庆元县户籍或持有庆元县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元);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城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6)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7)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庆元县户籍或持有庆元县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2)主申请人在城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要求参照当期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3)主申请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认缴出资额不超过*元(含);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元或无汽车;
(7)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8)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标准按县政府公布的《2024年庆元县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执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即1-2人户以36平方米计,3人户以54平方米计,4人及以上户以户均60平方米计)。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
1.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2.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特定保障对象(如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货币补贴年限不超过6年。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2024年县城区范围(濛洲、玉田、咏归、新建、石龙五个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翔龙佳苑)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同心新村公租房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保障流程
(一)申请时间:2024年3月、6月、9月。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通过浙江 (略) 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申请操作指南见附件3)。
(三)申请材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
(3)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4)如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5)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外来务工、新就业大学生)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附件2);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申报对象注册登录“ (略) ”打印);
(5)县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介绍信;在企业上班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自申请租赁之日起需有1年以上服务期限)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8)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外来务工、新就业大学生)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附件2);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保或公积金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7)如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8)申请人有效的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注:网上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需由申请人自行上传。
(四)资格审核
1.受理。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县住保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县住保中心通过一体 (略) 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保中心将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将 (略) 站上予以公示;
(五)保障方式
根据县城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抽取资格及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根据房源数量,抽取相应数量的顺序号作为选房资格号。本次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按系统申请顺序纳入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待有房源腾空后,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
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货币补贴。
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因隐瞒实际情况所造成的骗取保障行为责任自负。
3.交付。获得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六)动态核查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住保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四、相关规定
(一)家庭成员在县城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3.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4.其他法定情形。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四)本轮申请结束后,如有新申请及退房情况,各社区经办人(玉田、濛洲、石龙、咏归、新建五个社区以及屏都街道)在政策执行年中的3月、6月、9月底前将新增、取消名单报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2〕54号)相关规定为准。
县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 位 | 办公地点 | 咨询电话 |
县住房保障中心 | 石龙街64号 | * |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2024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