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LN2024DF# |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3281号) (略) 双岛湾街道大甸子村卵石和碎石堆矿产品(第一批)转让项目(第二次)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2-19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略) (略) 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或 (略) 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7-1号五楼 (略) 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税。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个工作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资产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6)知晓标的数量为估算值,承诺已自行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测算,同意若实际数量少于评估数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责任和费用,转让方不予退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若成交后实际数量高于评估数量,自行向转让方补交超出部分款项。 (7)同意本项目工期自交接进场之日起计算为50个日历日,受让方自行负责装车并承担装车费用;同意若受让方未及时清运标的超过1个日历日的,受让方即构成违约,转让方可向受让方索要实际产生的损失;同意若受让方未及时清运标的超过10个日历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受让方索要实际产生的损失,同时受让方还须承担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项目入驻等相关情形所形成的各项责任与损失。 (8)同意并承诺进行标的清运的施工单位具有清运标的所应具备的相关资质(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并自行监管清运车辆。 (9)同意成为受让方后自行提前办理清运标的所需各项手续,并妥善看管标的,发生遗失自行负责。 (10)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标的物和相关规定进行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清运或因清运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要求赔偿损失直至取消其清运资格,并保留对受让方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1)同意成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装置、建筑、道路、采暖、电力、给排水、燃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清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否则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2)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清运标的物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3)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在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等污染,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进行补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 (略) 置,否则,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14)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5)同意并承诺按约定履行本项目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产权交易合同》涉及的全部内容。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 (略) (略) 、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