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对国道京抚线内东村至马圈村段绕城新建工程涉六股河、马圈河建设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绥交(2023)74号)收悉。我局对《国道京抚线内东村至马圈村段绕城新建工程涉六股河、花营河、马圈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国道京抚线内东村至马圈村段绕城新建工程涉六股河、马圈河、花营河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和建设管理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执行。
二、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绥中县水利局备案。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废水、废渣、废料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运施工设施及废渣废料,恢复河道原貌,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处置,不得影响河道行洪。
四、项目若跨汛期施工须编制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报防汛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来各桥所在相关河道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或防汛抢险,项目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给予配合。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你单位应邀请绥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上述单位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宜由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行协调解决。
七、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结构型式等发生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略) 水利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