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略) :
你公司就古蔺县自然资 (略) 对古蔺县自然资 (略) 古蔺县永乐镇特色小镇更新提升总体概念规划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3月7日收到。
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需你公司补正下列内容:
1.投诉事项1涉及采购文件,你公 (略) 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但未提供相关资料予以佐证。请你公司提供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
2.你公司投诉书中载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17日作出答复,而质疑答复函落款日期为2024年2月8日,请你公司提供收到质疑答复函的签收凭证。
3.投诉事项2涉及采购过程,请你公司提供递交响应文件并参与投标的相关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 (略) 送达《古 (略) 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补正以上材料,截至今日, (略) 相关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略) 提起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古 (略)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