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项目参建单位:
在近年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发现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仍存在许多消防施工安装问题,有的消防项目未施工完成,有的漏项未施工,有的不按设计施工,导致消防验收出现现场问题多、整改难度大、花费时间长、一次验收通过率低的等问题。为改变这种现象,保障竣工验收对消防工程的有效覆盖,减少消防验收问题,提升消防验收通过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面布局,主要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三)平面布置,主要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儿童活动场所等,在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的场所;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六)防火分隔,主要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七)防爆;
(八)安全疏散,主要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九)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十四)消防电气,主要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等;
(十五)建筑灭火器;
(十六)泡沫灭火系统;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
三、从严查处施工验收违法行为
参建各单位要切实落实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和验收中保证质量。住建部门要严格执法,在现场评定时发现消防施工存在严重缺陷,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查处。
1、消防施工质量严重缺陷,涉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当对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处罚;
2、在消防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对施工单位应当移交处罚;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对监理单位应当移交处罚。
4、其他降低标准进行消防施工的行为,依照《消防法》规定对相关单位移交处罚。
住建部门在受理消防验收时,对上述要求宜当场告知建设单位。
四、严格执行信用惩戒措施
1、检查敦促信息录入。各地在受理消防验收时应当查询项目参建各方是否完成信用系统信息录入,尚未录入的敦促在开展现场检查评定之前完成录入。
2、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在开展消防验收时,发现消防施工质量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消防备案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行为,应当将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依标准扣除信用分。
五、规范消防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归档
(略) 城建档案有关要求,已将消防专业承包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全套档案列入移交内容,主要有: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施工试验检验记录、施工物资文件、施工质量检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等(目录附后)。请各地住建局监督落实。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单位要严格过程管理,规范施工和验收行为,认真填写和收集文件资料,以备检查和竣工移交。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