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市南溪区食品药 (略) (略) 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罚〔 * 〕 * 号
当事人:刘云容,女, * 年生,小学文化,汉族,住址 * 川省 (略)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
*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刘云容经营的腊肉摊位开展省级抽查检验,现场抽取了样品腊猪嘴1.7kg,委托 (略) 市食品药 (略) 进行检测。 * 日,该中心出具编号为NO:YB * SC * 0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 (略) 检查,当事人在 *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 * 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略) 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 * 年在 (略) 市南溪区******摊位,从事腌腊品经营活动,于 * 日租赁南溪区******从事腌腊品加工( (略) 地面积 * 平方米,符合 (略) 市食品小作坊认定标准)。 (略) 食品摊贩登记和食品小作坊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于 * 年3 (略) 购进猪嘴在其租赁的民房内,由其儿子***(已外出务工)根据经验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生产加工腊猪嘴 * kg,该批次腊猪嘴加工制作成本大概为 * . * 元/kg, * 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腊猪嘴存放在***摊位上以 * . * 元/k (略) 销售。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 (略) 了省级抽查检验,现场抽取样品1.7kg(其中检样1. * kg,备样0. * kg,抽样基数是 * kg),并按当事人略低于腊猪嘴成本价格 * .5元/kg支付给当事人 * . * 元样品费。抽样后,当事人继续销售上述抽检批次的腊猪嘴,本局委托 (略) 市食品药 (略) 进行检测。 * 日, (略) 市食品药 (略) 出具编号为NO:YB * SC * 0的腊猪嘴《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 (略) 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略) 检查,未发现检验批次的腊猪嘴。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肉类制品过程中,未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截止案发时,检验批次的腊猪嘴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 * . * 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抽样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 (略)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 (略) 抽样送检的事实;
2、送达《检验报告》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抽样批次腊猪嘴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并已销售完的事实;
3、《检验报告》1份(编号NO:YB * SC * 0,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腊猪嘴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 (略) 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其生产经营的腊猪嘴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儿子***已外出务工的情况;
5、刘云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刘云容提供的《 (略) 市南溪区***经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是食品摊贩的事实;
7、《 (略) 市南溪区食品药 (略) 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罚验果告[ * ] * 号}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其生产经营的腊猪嘴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的事实;
8、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 (略) 腊肉制品区租用了摊位的事实;
9、***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 、对当事 (略) 所检查时《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加工腊猪嘴过程中添加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丈夫***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其生产经营的腊猪嘴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儿子***已外出务工的情况;
* 、***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 、当事人刘云容提供的《房屋出租协议》复印件 * 份,证明当事人 (略) 所面积符合 (略) 市食品小作坊的认定标准。
(略) 理本案的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 (略) 为和事实,本案对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属于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范围。
*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 (略)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了《 (略) 市南溪区食品药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罚告[ * ] *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食 (略) 为,违反了《 * 川省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 * 条“食品小作坊、 (略) (略) 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略) 在地县 (略) 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 )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 )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的规定,属于 (略) (略) 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 (略) 为,符合《 * 川省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 * 川省食品小作坊、 (略) 及 摊贩管理条例》第 * 条第 * 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 川省食品小 作坊、 (略) 及摊贩管理条例》 (略) 罚:(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第( * )项的情形,构成了违反《 * 川省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管理条例》第 * 条“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食 (略) 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 * 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略) (略)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 * )项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略) 为。
依据《 * 川省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 (略)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 (略) 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备案的;”第 * 款第( * )项和《 * 川省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 (略) 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由县 (略) 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 (略) 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在 * 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 (略) 罚。因此,责令当事人立即 (略) 备案和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 (略) 为, (略) 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 . * 元。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略) (略)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第 * 十 * 条第 * 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十日内依法向 (略) 市食品药 (略) 或 (略) 市南溪区人 (略) 政复议,也可以于 * 个月内依法向 (略) 市南 (略) (略) 政诉讼。 (略) 政诉讼期间, (略) (略) 。 (略) 政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略) (略)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