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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审〔2024〕54号
关 (略) (略) 新型建材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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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MADG3F3D8T)上 (略) (略) 编制完成的《 (略) (略) 新型建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 (略) 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 (略) 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原料应全部入库,并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定时开启。
(2)沥青混凝土生产线:①骨料下料机输送带转接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 (略) 理,经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②矿粉仓上料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仓顶覆膜袋式 (略) 理,经32米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③骨料烘干滚筒及热再生滚筒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沥青储罐(沥青生产线)、搅拌缸出料及成品装车废气、再生料加热、热再生沥青贮存仓、沥青储罐(乳化沥青生产线)及乳化沥青搅拌罐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先通过电捕 (略) 理,然后经烘干筒燃烧器进行燃烧,最后与骨料烘干、提升筛分及料仓落料废气通过覆膜袋式 (略) 理,经32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④导热油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烟气经15米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⑤沥青铣刨料卸料、上料、柔辊破、筛分、再生料落料及输送带转接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 (略) 理,经15米高的DA005排气筒排放。
(3)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①石子、石屑下料及输送带转接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 (略) 理,经15米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②水泥筒仓落料废气经仓顶覆膜袋式 (略) 理,通过18米高的DA007排气筒排放;③搅拌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 (略) 理,经15米高的DA008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按照《 (略) 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车间外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综合利用;(2)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3)搅拌机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4)职工生活污水经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第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略) 排入第 (略) 理厂 (略) 理。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 (略) 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 (略) 理危险废物资质 (略) 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 (略) 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 (略) 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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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