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皖 0826 破 19 号
申请人:安徽米 (略) 管理人。
负责人:陈进元,安徽米 (略) 管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4年12月27日,安徽米 (略) 管理人以其拟定的《安徽米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 (略) 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安徽米 (略) 管理人将《安徽米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提交2024年12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经债权人表决,《安徽米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赞成7户,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100%,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
本院认为,安徽米 (略) 管理人制作的《安徽米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程序合法,且 (略) 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2024年12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米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 (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应 国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张 海 霞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玲
书 记 员 汪 子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