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2〕114号
云南 (略) :
你单位提出对《南华节水灌溉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南华县特色产业集聚区(龙川镇老高坝产业集聚区)。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7.65万元。拟新建一体化生产厂房(含综合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综合办公楼,并配套建设相应的辅助设施,共建16条生产线,包括6条PE管生产线(2条JWG-PE315三层共挤管材生产线,2条JWG-PE75两层共挤管材生产线和2条JWG-HDPE110两层共挤管材生产线),2条内镶贴片式滴灌带生产线、2条喷水带生产线,2条过滤器、施肥器生产线和4条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实现年产PE管材9000t、內镶贴片式滴灌带9000t、喷水带6000t、再生塑料颗粒6000t、过滤器及施肥器500t。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取得了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2-*-04-05-*。
二、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符合《楚雄州各类开发区优化提升实施方案》(楚办字〔2022〕19号)中关于南华产业聚集区的定位;符合楚雄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确保项目周边敏感点与生产车间边界的距离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围挡、物料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场地扬尘对当地环境影响。运营期塑料制品生产线有组织废气(PE管生产线有组织废气、内镶贴片式滴灌带生产线有组织废气、喷水带生产线有组织废气、过滤器、施肥器生产线有组织废气)需在各废气产生节点设置独立帘式集气罩,通过中央集成风机引入“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有组织废气在各废气产生节点设置独立帘式集气罩,通过中央集成风机将废气引入“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运营期须加强有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各生产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全面收集、有效治理,各烟气管道全程密闭,严防跑冒滴漏。当废气处理设施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故障排除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车间内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塑料制品生产和塑料造粒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运营期再生塑料颗粒清洗废水、冷却系统强制外排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沉砂池+酸碱中和池+混合加药池+六级沉淀池+一体化净水器)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要求后,暂存于清水池回用于旧料清洗,循环回用,不外排;冷却水经风冷塔、隔油池、冷却水池冷却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南华产业集聚区老高坝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再生塑料颗粒清洗槽、废污水管道、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的废污水不得随意泼洒、遍地漫流。
(三)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厂区原料、固体废物及产品的收集、贮存和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严格落实相应防渗措施及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厂区原料、各类固体废物须分区分类存放,不得随意抛撒、倾倒、丢弃及露天焚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台账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废活性炭、隔油渣、废机油等统一收集分类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定期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厂内废包装袋送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旧塑料夹杂物、污水处理污泥等收集后运往南华县特色产业集聚区垃圾处置点处置;边角废料、不合格品返回相应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滤网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做好进厂原料管控,进厂原料须满足《废塑料综合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 第81号)《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要求,进厂原料中不得混入危险废物、有毒废物。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环评中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以节水灌溉产品生产车间为边界外延100米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量8.895t/a、无组织排放量9.9048t/a,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0.221t/a、无组织排放0.5904t/a。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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