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大公共〔2024〕27号
北京宏轩 (略) :
你公司对“大兴 (略) 机关服务中心*项目筹开物品采购项目(对包5、包7质疑)(项目编号:[*]DC[TP]*)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函》中心已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受理,2024年10月16日9时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复审,现 (略) (略) :
一、质疑函内容
1.具体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成交产品明细5-33“包五 (略) 由器(前后楼总计)”所提供的“小米”品牌 (略) 由器生产厂商为“ (略) ”,该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包5)
质疑事项2:成交产品明细5-40“包五固定电话”所提供的“步步高”品牌的固定电话生产厂商为“步步高 (略) ”,经天眼查查询,查无此公司。(包5)
质疑事项3:成交产品明细“碎纸机”实际产品参数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不符,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包7)
质疑事项4:成交产品明细“投影仪”实际产品参数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不符,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包7)
质疑事项5:成交产品明细“烘干机”实际产品参数与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不符,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包7)
2.质疑请求和主张:
废除本项目成交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质疑事项复审情况。
针对北京宏轩 (略) 提出上述质疑,于2024年10月16日9时,经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沟通后认为:供应商承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评审小组基于投标文件评审,质疑内容与评审小组工作无关。
三、 (略) 理结论。
评审小组认真审核后,认为评审过程合法,质疑内容涉及文件真实性,质疑证据与投标文件矛盾,评审小组无法认定,质疑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 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兴 (略) (略) 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大兴 (略)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