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施〔2025〕5号
市县(辖) (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略) 场秩序, (略) 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公平竞争、 (略) 场环境, (略) 建筑业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2025年2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书 (略) 建管科(邮箱:*@*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 (略)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1月6日
(经办科室: (略) 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 (略) (略) 场秩序, (略) 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公平竞争、 (略) 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略) 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广西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桂建发〔2024〕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 (略) (略) 域内从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 (略) 政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企业(以下简称“ (略) 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 (略) 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综合实力、信用评价指标(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构成。其中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指标;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用评价指标。
(一)信用评价指标的良好行为记 (略) 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 (略) 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指标的不良行为记 (略) 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相关行业 (略) 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本办 (略) 场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 (略) (略) 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略) 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 (略) 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审核、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略) 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
第六条企业资质信息由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机构 (略) (略) (以下简称“桂建云”)、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企业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由主管部门监管职 (略) 、“广西壮 (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系统”直接采集并予以认定。
第八条良好行为 (略) 场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附件《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的规定及分工进行采集。 (略) 场主体申报良好行 (略) 住房和 (略) 申报并提交电子扫描件,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发现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略) 场主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监管职能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 (略) 场主体有证据证明不良行为认定有误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由原认定部门撤销不良行为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和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除按有 (略) 理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依 (略) 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 (略) 及 (略) 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按照相应组别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各自为一组。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多项资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同时参加两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综合信用评价实行阶段评价,阶段评价是指以一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略) 场主体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所有实时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该主体的评价周期信用得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三条定性评价采用等级制,即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等级依据企业一个周期的阶段评价得分确定:
(一)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的,其信用等级为“A”,阶段评价得分为100分;
(二)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前10%至50%的,其信用等级为“B”,阶段评价得分为50-90分;
(三)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后50%至90%的,其信用等级为“C”,阶段评价得分为30-50分;
(四)企业得分在所在组别排名居后10%的,其信用等级为“D”,阶段评价得分为0分。
本市新设或者初 (略) 企业,其信用等级为“C”;自设立登记或 (略) 登记满1年以后,其信用等级按本条规定确定。
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 (略) (略) ,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2年内, (略) 注册地的信用评价得 (略) 信用评价得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 (略) (略) 政工程招标 (略) 本级企业信誉实力评分标准原则上采用参 (略) 场主体评价周期内的诚信评价结果。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誉实力得分。联合体参与投标且属于不同专业资质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为各自的信用评价等级;属于同一专业资质的,应当按照联合体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市 (略) 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联合体成员中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的企业认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合体信誉实力得分另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及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发包人应当严格限制 (略) 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略) 场主体承接工程或者供应材料(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工作 (略) 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照规范填报、审核良好信用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填报、审核良好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能正确履职的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进行整改或者暂停其参与信用管理工作。
第 (略) 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略) 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略)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组别和计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权重等进行调整,自公布后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略) 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北建施〔2010〕151号)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