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2号
被处罚个人:何 余
居民身份证号码:***********82
住址: (略) 开州区温泉镇坪梁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温泉镇坪梁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何余(专业养猪户)目前养殖生猪约100头,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修建一个沼气池,一个沉淀池,产生的粪污利用人工还田还地。未落实雨污分流,由于沉淀池破损,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收集、贮存处理,致使沉淀池粪污废水外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3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何余的《调查询问笔录》;
5、 (略) 环境保护局 (略) 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81-2001;
7、何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养殖规模;证据6证明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何余。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4月24日对何余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25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何余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何余在养殖生猪的过程中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而何余未落实雨污分流,且沉淀池破损,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收集、贮存处理,致使沉淀池粪污废水外排至外环境。故违反了《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何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 【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备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何余在本次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何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何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