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滦环罚决〔2024〕20号
(略) :
法定代表人:郭跃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DTL362L
地址:滦平县小营镇小营村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 (略) 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原料堆场内,一台装载机停在原矿受料口处,该受料口采取三面围挡并带顶盖的料棚,现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10%(百分值1%-2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百分值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百分值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农行双桥支行(地址: (略) 双 (略) 16号新华园b座),账号*89(户名: (略) 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