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滦环罚决〔2024〕17号
滦平县 (略) :
法定代表人:刘永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W
地址:滦平县小营镇二道沟门村
根据投诉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 (略) 对不能密闭的建筑用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位于头道沟尾矿库西侧选砂车间外露天堆存大量建筑用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完全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的:30%(百分值21%-4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百分值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5%(百分值1%-2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小写:*.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农行双桥支行(地址: (略) 双 (略) 16号新华园b座),账号*89(户名: (略) 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