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各水厂内给排水管网。各净水厂、泵站的生产废水须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肥田、绿化,不得外排,有条件时应接管处理。
2、净水厂应设置先进的漏氯检测、自动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设施,制定液氯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环境安全。
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应置于厂房内并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各水厂、泵站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4、项目产生的污泥须经浓缩、脱水后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5、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扰民;施工结束须及时修复因施工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将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列入工程招标内容中。
6、按照《 (略) 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划定本项目的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制订完善的水源地管理、水质监控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控,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相关要求。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措施,锚地须尽快搬迁。按省环保厅苏环函[2007]48号文要求,在长江泰州高港段,不得再建设化工码头,沿岸各码头污水应全部接管处理。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均不得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有的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搬迁关闭。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水源水厂安全供水。配备足够的事故应急设施,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应急预案衔接、联动。泰州三水厂200m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于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积极开展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