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中国石 (略) 河南登封第四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U
负责人:佟胜欣
地址: (略) 大冶镇川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5日我 (略) 中国石 (略) 河南登封第四加油站进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检查,通过 (略) 检测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设备型号:VOC-3000,设备编号:HNYA/VOCs-01,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发现两处泄露点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500μmol/mo的规定,分别为:95罐量油管球阀法兰泄露,泄露浓度2358.3μmol/mol;通气管(常开)干燥剂盒玻璃罩破裂泄露,泄露浓度*.5μmol/mo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 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中国石 (略) 河南登封第四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中国石 (略) 河南登封第四加油站主体资格;
2.负责人佟胜欣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负责人身份;
3.被委托人韩亚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韩亚丽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5.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露的违法行为;
6.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7.2024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询问你单位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露的违法行为;
8.2024年5月15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95罐量油管球阀法兰泄露,泄露浓度2358.3μmol/mol;通气管(常开)干燥剂盒玻璃罩破裂泄露,泄露浓度*.5μmol/mol,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露的违法行为;
9.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资料4页,证明: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的合法性。
10.2024年5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2024年5月15日委托 (略) 对你单位进行油气回收系统的检测报告1份6页,报告编号:YAYQ*,证明:你单位的95罐量油管球阀法兰、通气管(常开)干燥剂盒玻璃罩,两处泄露点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500μmol/mo的规定。
11.执法人员执法证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5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泄露点进行维护、维修,七日内完成整改。
2024年5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6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5环罚告字〔2024〕10号)后,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的理由:“2024年5月16日我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 (略) 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业维修人员于2024年5月18日到站进行维修,维修后于2024年5月21日委托河南中 (略) 到站进行检测,经检测各点位均未超过限制。贵局现场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23日到站进行现场复查,经复查泄露点位已全部整改到位。6月以后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项指标符合环保要求,公司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又对我站进行了2次维护复检,各指标始终处于限制界限之内,符合国家标准。
我公司对贵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后期我站会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和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设备保养保障每周一次,公司也会加强检测,内部检测每季度实现所有加油站全覆盖,外部第三方检测每季度一次,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公司积极配合工作并立即改正, (略) 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 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 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漏,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素。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 (1 / 5)2+ ( 12+ 12+ 12 + 12 +12+ 12) / ( 5 2x 6)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最终裁量金额: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露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1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