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高铁枢 (略) 网,进 (略) 功能, (略) 更新,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高铁枢纽 (略) ( (略) -新浦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及周边地块(一期)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高铁枢纽 (略) ( (略) -新浦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及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登录“ (略) 海州区 (略) 站”,(网址:http://**),查看《高铁枢纽 (略) ( (略) -新浦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及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至: (略) 海州 (略) 28号东楼329室(邮政编码:*),并在信封上注明“高铁枢纽 (略) ( (略) -新浦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及周边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
地址: (略) 海州 (略) 28号楼。
联系人:戴子馨
联系电话:*
(略)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高铁枢纽 (略) ( (略) -新浦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及周边地块(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高铁枢 (略) 网,进 (略) 功能, (略) 更新,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高铁枢纽 (略) ( (略) -新浦大道)、 (略) 、 (略) 、 (略) 、 (略) 及周边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 (略)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 (略)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 (略)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市政 (略) 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
10.《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连建征监〔2021〕349号);
1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23〕156号);
12.《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41号);
1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76号);
1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38号);
15.《 (略) 海州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海政规发〔2023〕2号);
16. 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浦西街道办事处、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回函附图为准(详见附图)。
六、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征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六)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七)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连建征监〔2021〕349号)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征收部门出具不高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的房票,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同意以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具体楼盘以现场公布为准。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2.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3.安置房源:恒安花园、海高名府、明珠翡翠园、金凤小区、瑞安花园部分房源。
4.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5.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6.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性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 (略) 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 (略) 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化补偿后,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其轮候保障住房期间,再一次性给予7200元/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人家庭仅有被征收房屋此一处住宅性房屋,现状实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且经认定的合法及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被征收人 (略) 场评估价最低安置小区产权调换的结算方式:
1.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及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与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相同的部分:安置房安置价格高于 (略) 场价格评估价的不找差价,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 (略) 场评估价的互找差价;
2.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及参照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面积差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计算,超出45平方米且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安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20%计算,超出60平方米以外部 (略) 场评估价计算。
3.选择其他安置小区的,其市场评估价与最低安置小区的差价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征收个人非住宅性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八)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略) 相关规定执行。
(十)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十二、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含房票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恒安花园、明珠翡翠园、金凤小区、瑞安花园、海高名府安置房安置的,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月数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享受以下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享受以下奖励。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元/户的提前签约奖励。
2.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产权调换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幅8%,对货币补偿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幅2%。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以内(含相等)部分,安 (略) 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安 (略) 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4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元的按*元计算。
(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元的按*元计算。
4.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和无法进相关园区安置的企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允许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以内金额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略) 场评估价计算。
5.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低于600元/㎡的,按照600元/㎡给予补齐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未签约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对住宅性违法建设房屋在原政策标准上给予以下补齐奖励:
(1)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建造的违法建设房屋,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且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同类 (略) 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建造的违法建设房屋,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但房屋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违法建设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21〕349号文件中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进行评估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3)超过签约奖励期限不签约的,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按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7.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购买所公布的商品房,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8%给予奖励;第4月至第7个月内兑付购买所公布的商品房,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6%给予奖励。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