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TG[2023]-1号地块, (略) 太和县,总占地面积(略).7平方米(合69.25亩)。地块内一直为农用地,地块现状主要为农用地种植作物。地块拟用于居住用地。
根据规划该地块拟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属于用地用途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10月,太和县自然资 (略) 委托安徽海峰 (略) 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同时依据现阶段收集的资料情况,本次调查工作为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4年10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对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明确有无可能的污染源。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表层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7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进一步判断地块 (略) 域土壤环境状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地块表层土壤现场快速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4 ppm,和背景值相比未见异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 (略) 于可接受水平,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