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2
地址: (略) 金峰经 (略)
法定代表人:原明山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4年10月9日, (略) 芗城 (略) (略) 进行执法检查, (略) 烘干固化工序正在生产作业, (略) UV光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时发现,光氧箱中所有灯光在通电状 (略) 于熄灭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助理许**在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略) 芗城 (略) 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总经理助理许**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2024 (略) 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 (略) 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 (略) 总经理助理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10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和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2024年10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和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2024年10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位置和废气治理设施位置等情况);
5.202 (略) 提供的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等要求);
6.2024年10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状况和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7.2024 (略) 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 202 (略) 提供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凭证(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 (略) 送达了《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16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6 (略) 《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计算:
共性裁量因素:
1.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 (略) 域外,裁量等级1;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个性裁量因素:
6.违法事实:有采取密闭措施且有安装、使用环保设施,但设施建设、运行不规范,导致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外排的,裁量等级1;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3;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5.其他从轻 (略) 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磋商协议,并已缴交赔偿金),裁量等级-2。
(略) 罚上限M=*元
(略) 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3+1)/7]=1.142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2-2)/(5×2)]×10%×5=-0.25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1+B)=*+(*-*)×[(1.1429-1)/4]×(1-0.25)=*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 (略) 罚金额为2.*元(*万*仟元整)。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元(¥2.*元)的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