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为准确掌握剥离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科学合理开展复垦、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把好耕地“入口关”, (略) (略) 和凤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委托江苏 (略) (简称“我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概况:
(略) 以东地块耕作层剥离项目(简称“项目地块”)整体位 (略) 和凤镇机电产业园内, (略) 以东、 (略) 以西,项目地块东邻 (略) 、西邻南京 (略) 、南邻南京 (略) 、北 (略) 。本次调查地块为耕作层 (略) ,剥离面积为 7 亩,剥离深度为 30 cm。项目地块历史均为农田,地块现状为闲置空地,地块内无坑塘、地表水体及外来堆土,场地内较为平整。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地块历史上均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涉及的工况用地不属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 (略) 置等土壤重点污染防治行业腾退地块。且所有地块周边(1km)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未存在过企业,周边地块主要考虑地块西侧的南京 (略) ,东侧的 (略) 、南京 (略) ,南侧的 (略) 、南京 (略) 可能存在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大气沉降迁移至本地块的可能,即识别潜在污染物为pH值、铜、镍、锌、铬、汞、砷、铅、镉、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27种)、苯胺、半挥发性有机物(10种)、石油烃(C10-C40)。
布点采样方案:
本次调查中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布设,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8个(含1个对照点样和1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土壤监测因子为 pH 值、GB *-2018 表 1 中 8 个基本项目:镉、汞、砷、铅、铬、铜、镍、锌、*表1中SVOCs11项、*表1中VOCs27项及六价铬、总石油烃(C10~C40)。
调查结果分析:
土壤调查结果:土壤样品镉、汞、砷、铅、铬、铜、镍、锌检出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较严的农用地风险筛选值;GB*中未包含的污染物总石油烃(C10~C40)及S2点位有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检出,检出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它点位的*表1中SVOCs11项、VOCs27项及六价铬均未检出。
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活动依据《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土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苏农建[2023]1 号)开展,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相应土壤 pH 值下的风险筛选值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二类用地筛选值。即本次调查的地块满足“优先保护类”耕地环境要求,可开垦为可食用农产品耕地。
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略) 和凤镇人民政府
受委托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