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 (略) 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 (略)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 (略) 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和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机〔2013〕379号)规定,下列17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 (略) 报 (略) 农业农村局(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 (略) 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一批拖拉机公告报废信息表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