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报来的《 (略) 临泉 (略) 搬迁一台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技术评估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DSA机房位于临泉 (略) 综合门诊楼负一层,拟将原门诊手术室改造为DSA机房,原处置室、冲洗室改造为控制室、 (略) ,原备用室、缓冲间、过道改造为设备间、缓冲间、污物暂存间、谈话间、过道,原观察室改造为医 (略) 、无菌库房、物品存放间、男/女更衣室、卫淋间等介入辅助用房,共计约131.7m2。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DSA机房辐射防护措施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建设,确保机房周边防护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机房上方不得有人员长时间居留。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3、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正确设置联锁装置、警示标志、信号灯等辐射安全设施,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4、及时开展核安全文化和辐射法律法规宣传,完善辐射安全监管制度,提高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辐射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明确辐射工作人员数量,严格按照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做好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每年聘请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对机房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以评价屏蔽效果,如监测数据异常,请立即停用设备,待查明原因,并修复屏蔽体后方可重新工作。
6、在启用DSA前向省厅申请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不再使用,请交原生产单位或自行销毁,不得交无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请在DSA退回或销毁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资料,至省厅注销所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院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院“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临泉县生 (略) 具体负责。你院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