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高鑫圣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寮步镇寮 (略) 2号2栋2楼整层及3栋东侧 |
建设单位 | 东莞高鑫圣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高鑫圣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寮步镇寮 (略) 2号2栋2楼整层及3栋东侧,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48.205";东经:113°53"27.8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5TRXX2F。经营范围:研发、加工:电子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塑胶制品、五金制品;销售、生产:电子产品、塑胶制品、五金制品;产销:智能家居产品。项目总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2650平方米,建筑面积265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手持风扇、笔记本散热风扇、儿童硅胶磨牙器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手持风扇*个/年、笔记本散热风扇*个/年、儿童硅胶磨牙器*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项目混料工序将塑胶新粒、碎料后的粉状塑胶料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碎料时由于碎料机对塑胶边角料的高速切割,会有少量的粉尘逸出。由于混料机、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呈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进行收集,该类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经处理后,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的较严值要求;注塑工序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压片、油压成型工序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项目组装工序使用无铅锡丝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较 (略) (略) ,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因此,项目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 (略) (略) ,不进行地下水的开采,不会造成因取用地下水而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项目所在厂房地面已做好防渗漏措施,厂区和车间地面均已做硬底化处理,运营期整个过程基本上可以杜绝固体废物等接触土壤,对土壤环境不会造成影响。6、风险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方法,项目在对危险废物仓库、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环境风险可大大降低,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达到可接受范围。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9-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