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规〔2022〕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推动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3〕5号)等精神,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统筹力度,推动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现将建立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工业和信息化的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应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将乐生态环境局,县国有林场、城发集团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详见附件1)。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略) 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组织全县推进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通力配合、合力共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小组成员职责
按照县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开展全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县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未收到项目申报时除外),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为副组长和相关成员单位;组长视议题情况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题申报
1.议题收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需要会商的矿业权项目议题。
2.现场踏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将矿业权项目议题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分送至相关成员单位,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发现问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函告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反馈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完成整改的也需反馈原因),再接续进行后续流程。
3.意见收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在现场踏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出具详细预审意见,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会议方案。
4.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
(三)议事要求
1.参会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会,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指派其他负责人员参会。与议题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2.参会人员应提前熟悉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
3.参会人员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负责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四)议事表决
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采取逐项研究的方式,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整理,经参会单位会稿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委托副组长召开的会议,由受委托的副组长签发,并呈报组长。会议纪要生效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需上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的事项,按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五)材料上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完成对会议通过的矿业权项目会商意见表的会签,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表连同相 (略) 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矿业权项目议题时,不得无故拒收或拖延申报,原则上每个月向县领导小组提交一次(未收到项目申报时除外),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提交。
2.因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矿业权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单独的说明报告。
3.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深入研究推进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相关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将乐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各部门职责分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将乐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缑泽昆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熊拥军 县政府副县长
张祖发 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王晓昊 县政府办副主任
赖高洁 县发改局局长
郭 强 县工信局局长
戴燕明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施春发 县司法局局长
徐观付 县财政局局长
杨启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陶明亮 县水利局局长
吴昌林 县应急局局长
黄永辉 县林业局局长
钟 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庄文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廖合安 县文旅局局长
余芳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邱祖银 县税务局局长
徐猷春 将乐生态环境局局长
林华忠 县国有林场场长
许敬明 县城发集团董事长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启东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各部门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探代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
2.县应急局。负责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3.县工信局。负责审核矿产资源深加工配套的矿业权项目是否符合“两集中一拓展”要求。监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煤矿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三落实三必查”和火灾防治“六建立六严禁”制度;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
4.县公安局。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和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地面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管。审核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5.将乐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管。落实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和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
6.县水利局。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管。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矿山主体。
7.县林业局。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管。审查矿山主体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一、二级保护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及未批先占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主体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8.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采选矿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发票数据及其他涉税数据进行比对,加强矿产企业异常申报情况监管;对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移送稽查。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和查处矿产企业非许可类非法经营行为;对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在其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等相关要求。
10.县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矿山开采、勘查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
12.县文旅局。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14.县国有林场。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与国有林场重叠,是否符合国有林场管理相关规定。
15.属地乡镇。履行辖区监管职责,加强矿区属地巡查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对突发矛盾纠纷事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其他未列出职责分工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县领导小组了解相关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规〔2022〕5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推动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3〕5号)等精神,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统筹力度,推动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现将建立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工业和信息化的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应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将乐生态环境局,县国有林场、城发集团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详见附件1)。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略) 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组织全县推进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通力配合、合力共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小组成员职责
按照县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开展全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县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未收到项目申报时除外),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为副组长和相关成员单位;组长视议题情况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题申报
1.议题收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需要会商的矿业权项目议题。
2.现场踏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将矿业权项目议题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分送至相关成员单位,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发现问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函告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反馈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法完成整改的也需反馈原因),再接续进行后续流程。
3.意见收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在现场踏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出具详细预审意见,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会议方案。
4.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
(三)议事要求
1.参会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会,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指派其他负责人员参会。与议题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2.参会人员应提前熟悉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
3.参会人员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负责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四)议事表决
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采取逐项研究的方式,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整理,经参会单位会稿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委托副组长召开的会议,由受委托的副组长签发,并呈报组长。会议纪要生效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需上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的事项,按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五)材料上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完成对会议通过的矿业权项目会商意见表的会签,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表连同相 (略) 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矿业权项目议题时,不得无故拒收或拖延申报,原则上每个月向县领导小组提交一次(未收到项目申报时除外),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提交。
2.因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矿业权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单独的说明报告。
3.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深入研究推进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相关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将乐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各部门职责分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将乐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缑泽昆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熊拥军 县政府副县长
张祖发 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王晓昊 县政府办副主任
赖高洁 县发改局局长
郭 强 县工信局局长
戴燕明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施春发 县司法局局长
徐观付 县财政局局长
杨启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陶明亮 县水利局局长
吴昌林 县应急局局长
黄永辉 县林业局局长
钟 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庄文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廖合安 县文旅局局长
余芳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邱祖银 县税务局局长
徐猷春 将乐生态环境局局长
林华忠 县国有林场场长
许敬明 县城发集团董事长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启东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各部门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探代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
2.县应急局。负责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3.县工信局。负责审核矿产资源深加工配套的矿业权项目是否符合“两集中一拓展”要求。监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煤矿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三落实三必查”和火灾防治“六建立六严禁”制度;督促供电企业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
4.县公安局。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和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地面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管。审核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5.将乐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管。落实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和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
6.县水利局。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管。对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矿山主体。
7.县林业局。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管。审查矿山主体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一、二级保护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及未批先占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主体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8.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采选矿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发票数据及其他涉税数据进行比对,加强矿产企业异常申报情况监管;对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移送稽查。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和查处矿产企业非许可类非法经营行为;对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在其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等相关要求。
10.县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矿山开采、勘查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
12.县文旅局。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14.县国有林场。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与国有林场重叠,是否符合国有林场管理相关规定。
15.属地乡镇。履行辖区监管职责,加强矿区属地巡查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对突发矛盾纠纷事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其他未列出职责分工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县领导小组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