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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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个自行车鞍座零件项目 | 益铭车业(天津)有限公司 | (略) 武清区京津科技谷吉园道158号 | (略) 嘉禾 (略) | (略) 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益铭车业(天津)有限公司投资*元购置注塑机和发泡机等设备建设“年产*个自行车鞍座零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对现有生产车间重新规划利用,在生产车间一层西半部分建设塑料基座生产线和发泡基座生产线,生产的塑料基座和发泡基座用作本企业自行车鞍座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基座*个和发泡基座*个。本项目生产的塑料基座和发泡基座均用于现有工程自行车鞍座生产线。 | (1)废气 本项目注塑产生的废气(TRVOC、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注塑设备喷嘴与模具之间设置的出气口处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TRVOC、非*烷总烃、MDI、PAPI、臭气浓度)发泡车间整体引风收集,以上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处理后废气经过1根新建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未经收集的注塑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入大气中。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运营期经排气筒P3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MDI和PAPI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厂房界非*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限值要求;厂界处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的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投产后,预计运营期废气排放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显著影响。 (2)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 (略) (略) ,最终排入天津天自有源污水处理厂。根据报告表结论,废水总排口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室内噪声主要为生产车间内注塑机、吸料机、发泡机、搅拌机,室外噪声主要为环保设备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室内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隔音降噪措施,环保设备风机采取设置隔声房、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发泡下脚料、发泡基座不合格品)分类收集后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 (略) 管理委员会定期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去向明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 | 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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