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盘活利用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普格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和共识,今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4年8月26日—2024年9月26日。
二、公示方式
普 (略) 站:http://**
三、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件:*@*q.com (请在邮件标题标注“普格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2、邮件地址:普格县自然资源局(普格县商业街3幢普格县自然资源局2楼)
3、联系电话:普格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和开发利用股 0834-* *
普格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盘活利用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按照据实调查、集体会审、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准确认定。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引资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普格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土地取得使用及规划审批实施情况,负责对企业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土地按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可以开发利用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对企业是否改变工业用地(工业厂房)性质和用途进行调查核实,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负责综合部门单位意见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组织召开认定工作联席会。
县发改经信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投资、产出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县财政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已享受的财政补贴奖励情况。
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入区协议(招商协议)履约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纳税履约情况,核实企业近三年年亩均税收是否达到标准,以及近三年年亩均税收与区内工业企业平均年亩均税收或行业平均年亩均税收对比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
普格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闲置工业用地认定。
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第六条低效工业用地认定。
本办法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或不符合相关政策的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义务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未完成全部建设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建成后产出强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连续停产满1年的或者持续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
第七条低效工业用地处置。
(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义务的,由各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对涉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初步核实,在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方案经审核后报本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限定期限内按处置方案履行约定义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依法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未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或条款过于宽泛的根据违约事实制定处置方案协商处置。
(二)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各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建设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要求用地单位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整改后方可复工建设。建成后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要求用地单位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制定《处置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
(三)建成后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的,由各职能部门开展调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整改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能恢复生产的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制定恢复生产计划限期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确有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转型升级、转让重组,政府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企业完成整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各职能部门应协助企业制定对外招商、协议出让、兼并重组等方式的整治方案,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参照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 (略) 场价格)依法收储并纳入储备土地。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依据企业调查情况,提出本部门审核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部门移交的企业审核意见,收集、整理、汇总后,在综合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核认定意见。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认定工作联席会,对各项调查核实情况及成员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作出认定结论后,处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县人民政府权限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