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工作程序,对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墨玉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12375—2020 )文件要求,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分四个等级,结合墨玉县实际情况,普通住宅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服务质量划分为四个等级:
服务标准 | 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 | 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 |
一级 | 0.66 | 1.00 |
二级 | 0.85 | 1.29 |
三级 | 1.04 | 1.57 |
四级 | 1.23 | 1.86 |
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备案后方可执行新标准,体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未评定等级并备案的企业按照现物业服务最低价格多层0.3元/㎡、高层1元/㎡执行。
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费和停放服务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规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种,不得重复收费。
1.场地占用费。地面停车场按1元/辆·天收取,地下停车场按2元/辆·天收取,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经由业主大会或80%业主同意进行支出,并向全体业主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收业主或业主大会的监督。物业企业可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收取不超过30%的服务报酬。临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2元/小时·辆收取,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全天最高不超过30元。场地占用费标准,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未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以及无法进行监管的小区,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2.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指购买车库、车位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即:地面停车服务费0.3元/辆·天,地下停车服务费0.6元/辆·天。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
3.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指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的或批量(3个及3个以上车位)拥有权的车库、车位所缴纳的费用。车位租赁费6元/辆·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因管理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车位权属人自行与服务企业协商,不得再向业主收费。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费和停放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天·辆
名称 | 地面 | 地下 | 车位归属权 | 收取条件 | 收入支配权 |
场地占用费 | 1 | 2 | 全体业主共有 | 业主大会或80%业主同意,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 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 |
停车服务费 | 0.3 | 0.6 | 购买车位业主或产权拥有者 |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 |
车位租赁费 | 6 | 建设单位/批量拥有权人 | 经住建局审核确定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批量拥有权人 | 建设单位/批量拥有权人 |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备案批复、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本方案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2年5月6日—202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