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略) 民政局、 (略) 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 (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20元,由每人每月669元提高到689元,增幅为3%。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42元,由每人每月441元提高到483元,增幅为9.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类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9200元、19068元、18936元(其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120元,由每人每年1148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604元)。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类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6440元、14820元、13536元(其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120元,由每人每年1148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604元)。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类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12372元、10752元、9468元(其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648元,由每人每年688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536元,增幅为9.4%)。
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 (略)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始终将提高有关救助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落实。城乡低保标准比率由2022年的1.52:1缩小至1.43:1。低保金差额或分档发放。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提标工作,将提标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来源:双鸭山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