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清风 (略) 编制的《华能达坂城风电场二期 *** 兆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固体废物 (略)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 (略) )《关于<华能达坂城风电场二期 *** 兆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1〕 (略)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 *** .19万元(环保投资 *** 万元),在乌鲁木齐达坂城风区风电基地的规划区D区(项目坐标位于东经87°58′ *** ″,北纬43°35′ *** ″。)建设 *** MW风电项目。项目新建7台单机容量为6250kW和1台5750kW风力发电机组,配套8台35kv箱式变压器;建设1座11 (略) ,占地面积 *** m2,规划建设2台50MVA主变;配 (略) 生活设施、 (略) 、场 (略) (略) 等; (略) 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
(二)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三)在施工、风电机组安装检修过程中不得在项目区进行喷漆补漆作业;各类车辆须在 (略) 上行驶, (略) 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 (略) 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工程弃方 (略) 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 (略) 置;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撒播草籽恢复植被。
(五)少量施工废水用于基础养护;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内,定期拉运至 (略) (略) 理,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要求。
(七) (略) 厂界电磁辐射需满足《电磁辐射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2类标准要求。
(九)设置防渗集油槽及事故油池及围堰(其中主变30m3,箱变8m3),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防渗集油槽排至事故油池,交由有资 (略) 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需不落地更换后交由 (略) 置,废铅蓄电池交由 (略) 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略) 置。
(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 (略) 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华能达坂城风电场二期 *** 兆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乌鲁木齐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
三、委托 (略)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2年1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华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清风 (略) 编制的《华能达坂城风电场二期 *** 兆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固体废物 (略)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 (略) )《关于<华能达坂城风电场二期 *** 兆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1〕 (略)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 *** .19万元(环保投资 *** 万元),在乌鲁木齐达坂城风区风电基地的规划区D区(项目坐标位于东经87°58′ *** ″,北纬43°35′ *** ″。)建设 *** MW风电项目。项目新建7台单机容量为6250kW和1台5750kW风力发电机组,配套8台35kv箱式变压器;建设1座11 (略) ,占地面积 *** m2,规划建设2台50MVA主变;配 (略) 生活设施、 (略) 、场 (略) (略) 等; (略) 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
(二)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三)在施工、风电机组安装检修过程中不得在项目区进行喷漆补漆作业;各类车辆须在 (略) 上行驶, (略) 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 (略) 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工程弃方 (略) 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 (略) 置;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撒播草籽恢复植被。
(五)少量施工废水用于基础养护;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内,定期拉运至 (略) (略) 理,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要求。
(七) (略) 厂界电磁辐射需满足《电磁辐射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八)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2类标准要求。
(九)设置防渗集油槽及事故油池及围堰(其中主变30m3,箱变8m3),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防渗集油槽排至事故油池,交由有资 (略) 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需不落地更换后交由 (略) 置,废铅蓄电池交由 (略) 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略) 置。
(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 (略) 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华能达坂城风电场二期 *** 兆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乌鲁木齐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
三、委托 (略)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2年1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