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 ||||
(略) 政处罚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国家规划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内的矿产资源;( *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 ) (略) 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 (略) 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略) 地 (略) 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 * 款、第 * 款、第 *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略) 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范围 (略) 政区域的, (略) 政区域的共同上 * 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 * 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备案。 3.《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略) 第 * 号修正)第十 *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范围 (略) 政区域的, (略) 政区域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资源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
2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 (略) 范围的;( *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变更开采方式的;(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
3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 (略) 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 * 十 * 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 )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 (略) 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4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 (略) 废止。 | |
5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 (略) 范围批准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略) 范围。 2.《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略) 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在设立矿山企业或申请立项之前,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小的证明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权限向地 (略) 门提出矿产资源预申请,申请划定 (略) 范围,确定开采矿种和占有储量。地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 (略) 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文件。 | |
6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 * 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 * 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年。 3.《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5号)附件第 * 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 (略) (略) 门。 4.《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公布)第 * 十 * 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略) 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 * 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 (略) 在地的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不超过 * 公顷的, (略)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超过 * 公顷不超过 * 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超过 * 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附件3第 * 项:“ * 次性发开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下放市、县人民政府, (略) 批准权限的除外。 6.《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衔 (略) 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 * 〕 * 号)附件2第3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承接后项目名称修改为:“ * 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公顷以上的审查”。 | |
7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 * 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 (略) (略) (略) 门审批。 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 (略) 办法》(国测法字﹝ * ﹞ * 号)第 * 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 * 条: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 (略) (略) 门受理审批:( * )本行政区域内统 * 的 * 、 * (略) 、 (略) 的数据、图件;( * )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 * 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 (略) 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略) 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 )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 (略) (略) 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 * 条:市(地)、 (略) (略) 门受理审批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规定。 3. (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 * 号):十 * 、市、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1、全国统 * 的 * 等以下(不含 * 等) (略) 、 (略) 的数据、图件, (略) 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2、1: * 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3、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4、 (略) (略) 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 |
8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 (略) 性研究论证时,自 (略) 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 (略) 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㈠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 年 * 号令)。 4.《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略) (略) 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5.《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需要省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 (略) (略) (略) (略) 市、 (略) (略) 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6. (略) 《关于以“多规合 *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 * 、多证合 *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 )2号)规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 (略) 门统 *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9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 (略) 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 * 十 * 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 * 十 * 条:( *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 (略) (略) 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 (略) (略) (略) 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 * 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 (略) 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5.《划拨用地目录》( * (略) 令第9号) * 、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
*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 (略)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市规划、建设、 (略) 门共同拟定方案, (略) 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 (略) 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 (略) 确定的最低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略)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以下简称出让人) (略) ,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 (略) 为。 (略) 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 (略) 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 (略) 为。 (略) 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略) ,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 (略) 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 (略) 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 (略) 为。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日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第 * 号)第十条: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 (略) (略) (略) 市 (略) 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 * 条: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 (略) 评估,经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 * 条: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 (略) 充分协商,协商 * 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6.《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 (略) (略) 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 (略) (略) (略) 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 * 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 (略) 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第 * 条: (略) 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略) 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 (略) 范围 (略) 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1.《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随之转让。 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 (略) 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依照本条例第 * 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 (略) 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 * 章、第 * 章和第 * 章的规定办理。 2.《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和下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1第 * 项: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 (略) (略) 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 (略) (略) (略) 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 * 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略)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 (略) 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 (略) (略) 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 (略) (略) (略) 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 * 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略) 有的土地的, (略) 在地的市、县人 (略) (略) 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 (略) (略) (略) 门同意。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 (略) 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 行政许可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 (略) 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 (略) (略) 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 (略) (略) (略) 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 * 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 行政许可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 (略) 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 (略) 有的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
* | 行政许可 |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略) 市、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略) (略)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 * 十 * 条第 * 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 (略) (略) 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 * 十 * 条第 * 款: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 (略) 乡规划条例》(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 * 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 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 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 (略) 失效。 3.《 (略) 关于以“多规合 * ”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 * 、多证合 *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 * 〕2号): *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 (略) 门统 * 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略) 在地的市、县自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 (略) 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 (略) 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 (略) 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行政许可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第 * 款: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略) 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略) 乡规划条例》(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 (略) 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 (略) (略) 门。城 (略) 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 * 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年修正)第 * 十条第 * 款: (略) 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 * 十 * 条第 * 款: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 (略) 乡规划条例》(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 * 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 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 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 (略) 失效。 第 * 十 * 条第 * 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条第 * 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条:对 (略) 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略) 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 * 〕 * 号):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略) 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 |
* | (略) 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略)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 (略) 得的 * %以下。 | |
* | (略) 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农 (略) 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
* | (略) 罚 | (略) 土地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
*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下。 | |
* | (略) 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上 * 元以下。 | |
* | (略) 罚 | 对擅自 (略) 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擅自 (略) 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 (略) 得的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十以下。 | |
* | (略) 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 (略) 罚 |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按照出让 (略) 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得, (略) 罚款。 | |
* | (略) 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略) 罚 | 1.《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条第 * 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得, (略) 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 (略) (略) (略) 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 (略) (略) 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 * 十 * 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 (略) 调查的;( *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 (略) 罚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 (略) 罚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 * 条: (略) 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略) 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 * 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 * 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表土剥离 (略) 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 * 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 * 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 * 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 (略) 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 (略) * 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 (略) 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 (略) 罚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略) 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 (略) 得, (略) 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 (略) 范围内采矿的,依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略) :(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和他人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略) 得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超越批准的 (略)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条:超越批准的 (略) 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 (略) 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略) 得, (略) 罚款;拒不退回本 (略)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略) :( * )超越批准的 (略) 范围采矿的, (略) 得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 (略) 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略) 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 * 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略) 得,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略) :(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略) :(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 (略) 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 (略)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 (略) 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 (略) 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经 (略)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 (略)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 (略) (略) 罚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对未完成最低 (略) 罚 |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 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略) 范围界桩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 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略) 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 * 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略) 得,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 (略) 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条第( * )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 (略) 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 (略) 得,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略)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 | (略) 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 (略) 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略) 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 (略) 为,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略) 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 (略) (略) 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 (略) 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略) 门依据职责责 (略) 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 (略) 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 (略) 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2.《 (略) 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门依据职责责 (略) 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 (略) 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略) 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 (略) 罚 |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 (略) 罚 |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 (略) 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略) 资质和 (略) 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 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 (略) 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 (略) 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 * 十 * 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 (略) 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
* | (略) 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 * 十 * 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
* |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 * 十 * 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 (略) 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
* | (略) 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 * 十 * 条:违反本规定第 * 十 * 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
* | (略) 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 * 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 (略) 矿产资源 (略) 罚 | 《 (略) 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评审意见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 产行 (略) 门对矿产资源储 (略)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 (略) 门吊销其评审资格:(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 * )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 (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 |
* | (略) 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 (略) 罚 | 《 (略) 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 计法律、法规的有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 (略) 罚 | 《 (略) 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 (略) 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 (略) 罚 | 《 (略) 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 (略) (略) 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 (略) 罚 | 《 (略) 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采矿权人应当 (略) 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 (略) (略) 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 (略) (略) 门的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 (略) (略) 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略) 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 (略) 罚 | 《 (略) 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探矿 (略) 为之 * 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略) (略) 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略) 回填、封闭的;( * )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 |
* |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 (略) 罚 | 《 (略) 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 (略) 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 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 (略) 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 (略) 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
* | (略) 罚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 (略) (略) 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 (略) 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
* | (略) 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略) (略) 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 (略) 罚 | 《 (略) 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给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 *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拒绝、阻 (略) (略) (略) 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对拒绝、阻 (略) (略) (略) 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 (略) 罚 | ||||
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 (略)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 (略) 罚 | 《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 (略) (略) 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 (略) 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 (略) 罚。( * )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 (略) 罚 | ||||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 (略) 罚 |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未办理勘查许 (略) (泉水资源)勘查等 (略) 罚 | 对未办理勘查许 (略) (泉水资源) (略) 罚 | 《 (略) 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第 * 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 (略) 罚:( * )未办理勘查许 (略) 勘查的,责令停止勘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略) 以 * 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注册手续,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 (略) 得, (略) 得 * %以下的罚款。( * ) (略) 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逾期未办或伪造检测检验结果的,处以 * 元以上、 * 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 元以上、 * 0元以下的罚款。( * )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限制开采量;未采取治理措施或未按规定限量开采的,可处以 * 0元以上、 * 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责令退回原 (略) 范围内开采,没收超量或越界开采的矿 (略) 得, (略) 得 * %以下的罚款;拒不按批准的开采量开采或拒不退回原 (略) 开采,破坏矿泉水资源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 (略) 罚 | ||||
对 (略) 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 (略) 罚 | ||||
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 (略) 罚 | ||||
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 (略) 罚 | ||||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 (略)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 (略) 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单位或者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 * )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 (略) 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 * 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 (略) 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略) 自 (略) 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略) 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
* | (略) 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对建设工 (略)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略) 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 (略) 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对国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 (略) 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追回, (略) 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 * 十 * 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 * 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略) 罚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 (略) 罚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 (略) 罚 | 《矿产资源 (略) 办法》第 * 十 * 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 、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 * 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 (略) 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 * 条:矿山企业必须 (略) 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 * 条:在采、 选主要矿产的同时,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 (略) 、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 * 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 不得随意变动。 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 (略) 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 * 十 * 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 (略) 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 (略) 施工,造成资源 (略) 罚 | ||||
对矿山企业不 (略) 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 (略) 罚 |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 (略) 、经济合理 (略) 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 (略) 罚 |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 (略) 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 (略) 罚 |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 (略) 门、单位 (略) ,擅自从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 (略) 门、单位 (略)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 | (略) 罚 | 对卫星导 (略) 建设单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 (略) 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 | (略) 罚 | 对卫星导 (略) (略) 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 (略) (略) 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 (略) (略) 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 (略) 为之 * 的,责 (略) 为, (略) 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 (略) 罚 |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 (略) 罚 | ||||
* | (略) 罚 | (略) 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 (略) 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 | (略) 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和测绘成果, (略)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略) 罚 | 对不汇交测绘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 (略) 需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 * 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 | (略) 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略) 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 (略) (略) 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有本条例第 * 十 (略) 为之 * ,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略) 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 )违反测绘 (略) 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略) 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 (略) 罚 |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 (略) 罚 |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 (略) 罚 |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 (略) 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 (略) 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 (略) 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 (略) 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 * 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 (略) 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 (略) 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 * 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 (略) 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 | (略) 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 (略) (略) 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 * 项:有本条例第 * 十 (略) 为之 * ,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 (略) 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略) 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略) 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 (略) (略) 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 (略) 罚 |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 (略) 罚 | ||||
* | (略) 罚 | (略) 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 (略) 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 | (略) 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 (略) 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 (略)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 (略) 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 (略) 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 | (略) 罚 |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 (略) 地图 (略)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 (略) 地图 (略) 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 (略) 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略) 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 * 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 (略) 罚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 十 * 条:第 * 十 (略) 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 * 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行政强制 | (略) 强制拆除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略) 。 | |
* | 行政强制 | (略) 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略) 。 | |
* | 行政强制 | (略) 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略) (略) 。 | |
* | 行政强制 | 加收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略) 政处罚清单(林业)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修订)第 * 十 * 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略) (略) 门会 (略) 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 (略) 门应当定期督促下 (略) 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略) 检查。第 * 十 * 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 * 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 * 十 * 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 (略) 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日《 (略) 关于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 * 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 公顷以上的, (略) (略) 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略) (略) 门审核。第十 * 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 (略) ( * 年第2号) * 、委托事项(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审核权限为国家 (略) 的(占用东北、 (略) 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略) 生产建设兵团林业 (略) 门实施。 4.《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 * 〕 * 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5.《关于贯彻落 (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 * 号) * 、进 * 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 * 公顷以上的,由省 (略) 门审批。(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 (略) 门(含省直管县)审批。(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 (略) 门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修订)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略) 。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第 * 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 * 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后, (略) (略) 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 号)附件3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定收购林木种子许可”,下放设区的 (略) 门。 | |
3 | 行政许可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 1.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正)第 * 条第 * 款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 * 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第 * 十 * 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 *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 (略) 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 *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修正)第 * 条 本办法 (略) 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猎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 * 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 * 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十 * 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猎捕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管理权限的野生动 (略) 门批准。 第 * 十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 * 级和国家 *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特许猎捕证。猎捕省 *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核发的狩猎证;猎捕省 * 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核发的狩猎证。 核发狩猎证和持有狩猎证从事狩猎活动,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制定。 |
4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1.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略) 第十 * 号)第 * 条:古树名木按照 (略) 认定:( * ) * 级古树、名木由省人 (略) 组织林业、 (略) (略) (略) 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 * 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 (略) 组织林业、 (略) (略) (略) 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 * 级古树由县级人 (略) 组织林业、 (略) (略) (略) 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 (略) 提出。省人 (略)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 * 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 (略) (略) 门审查。林业、 (略) (略) 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 *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5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略) 第十 * 号)第 * 十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 * )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 * 十 * 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移植申请书;( * )移植方案;( * )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林业、 (略) (略) 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 (略) (略) 论证,并在 * 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古 (略) 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
6 | 行政许可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 (略) (略) 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 (略) (略) 门制定。 | |
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修订)第 * 十 * 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 (略) 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 (略) 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 (略) 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 (略) 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 (略) (略) 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 * 十 * 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日《 (略) 关于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 十 * 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 (略)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略) 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略) (略) 门核发。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附件3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下放设区的 (略) 门。 | |
8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1.《植物检疫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的《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各 (略) 门、 (略)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略)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 * 条第 * 款:按照本条例第 * 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 (略)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略) 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略) 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 * 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略) 分)》( * 年7月 (略) 令第4号; *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第 * 款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 (略) 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年修正本)第 * 条第 * 款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 (略) 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 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 * 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 (略) 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 |
9 | 行政许可 |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略) 法律的决定修正)第 * 十 * 条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 (略)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略) 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 ) (略) 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第 * 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 (略) 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略) (略) 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 (略) 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 * 级地方人 (略) (略) 门负责受理申请。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 (略)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 号)附件3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事项下放至市、 (略) 门。 | |
*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 年1月 (略) 发布, * 年 * (略) 令第 * 号修订后公布, * 年1 (略) )第 * 十 * 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 | |
*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 | 1.《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 * 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 (略)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 (略) 军和中国人 (略) (略) 置突 (略) 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 (略) 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 (略) 省森林防火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款: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 |
* | 行政许可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1.《植物检疫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的《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各 (略) 门、 (略)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略)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略) 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 * 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 (略) 、 (略)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略) 分)》( * 年7月 (略) 令第4号; * (略) 令第 * 号修改) 第十 * 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 (略) 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略) 。 | |
* | (略) 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 | (略) 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 (略) 罚 | 对侵犯植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 (略) 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 * 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略) 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 (略) 为, (略) 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 *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 * 十 * 条第 * 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 *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对假冒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生产经营 (略) 罚 | 对生产经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 (略) (略)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 (略) 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略) 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 *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 *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 *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 *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略) 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 十倍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略) 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对生产经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 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 | (略) 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和种子,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
* | (略) 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 (略) (略) 罚 | 对未经许可进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 * 万元的,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 (略)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 (略) 罚 | ||||
对从境外引进 (略)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 (略) 罚 |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略) (略) 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涂改标签的;(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 (略) 罚 | ||||
对 (略) 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 (略) 罚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种质 (略) 得,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略) 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 (略) 采种子, (略) 采种子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按计划使用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 (略) 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未根 (略) 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 * 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略) (略) 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 * 年度的投资。 (略) 为, (略) (略) 门可以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违反规定在林 (略) 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 (略) 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责令停止试验,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拒绝阻 (略) 门依法实施种子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条:农业、 (略) (略) 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 (略) 公务 (略) 政执法证件。农业、 (略) (略) 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进 (略) (略) 检查;( * ) (略) 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 (略) 所。农业、 (略) 门依 (略) 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 (略) 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 (略) (略) 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略) 得的, (略)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且不超过 * 万元的罚款; (略) 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 (略) 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伪造林木 (略) 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 * 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略) (略) 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 0元。 | |
* | (略) 罚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 (略) 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略) 得的, (略) (略) 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略) 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略) 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略) 1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 (略) 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 (略) 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
* | (略) 罚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略) (略) 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 * 十 * 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 (略) 政处分: ( * )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略) 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 * )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 (略) 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 * 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略) 政管理机关依照种 (略) 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略) 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 (略) (略) 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 (略) 罚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 * 条: (略) 为之 * 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 * )、( * )、( * )、( * )项所列情形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 (略) 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略) 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 (略) 罚外, (略) * 十元至 * 千元的罚款。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略) 罚 | ||||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略) 罚 |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 (略) 罚 | ||||
对违反规定引起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 (略) 育苗或者 (略) (略) 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 (略) 育苗 (略) 罚 | ####################################################################################################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 (略) 罚 |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 (略) 罚 | ||||
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 (略) 罚 | ||||
* | (略) 罚 | (略) 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 (略) 罚 | 《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略) 门以外的单位和 (略) 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 (略) 罚 | 《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应检物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
* | (略) 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 (略) (略) 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 (略) 罚 | 《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 * )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 * )在每年的4月1日至 * 月 * 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
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 (略) 罚 | ||||
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 * 月 * 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 (略) 罚 | 《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 (略) 罚 | 《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回收或者销毁;拒不回收或者销毁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 (略) 罚 | 1.《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第 * 款:疫木利用应当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在林检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2.《 (略) 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购松树,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 (略) 理。 第十 * 条第 * 款: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省人 (略) (略) 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备案。 | |
* | (略) 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 (略) 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 *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 (略) 刑罚的, (略) (略) 门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 倍以下的罚款,没 (略) 1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有下列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的;(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的;( * )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的;(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 | |
* | (略) 罚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 (略) 会价值的 (略) 罚 | #################################################################################################### | |
* | (略) 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 (略) (略) 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略) 罚 | ####################################################################################################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 (略) 罚 |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略) 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责令限期捕回,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 (略) 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 | (略) 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略) (略) 门没收考察、拍摄 (略) 获标本, (略) 5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非法食用野生 (略) (略) 罚 | 对非法食用 (略) 罚 |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 (略) 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 * 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 * 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 * 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 (略) 得,并处猎获物价值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禁止食用 * 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 * 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对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略) 罚 |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 * 生野生动物 (略) 罚 |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 * 生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 (略) 罚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略) (略) 采集的野生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略) (略) 采集的野生 (略) 得, (略) (略) 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 | (略) 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略) 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略) 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略)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 (略) 得,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略) 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 (略) (略) 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的, (略) (略) (略) 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在风景 (略) 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略) 罚 | #################################################################################################### | |
* | (略) 罚 | 对个人在风景 (略)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略) 罚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 (略)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得,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 (略) 罚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 (略) 罚法的有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略) 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 (略) 罚 |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 (略) 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略) 得,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
* | (略) 罚 |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 (略) 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 (略) 罚 | #################################################################################################### | |
* | (略) 罚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 (略) 罚 | 《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 (略) 罚 | #################################################################################################### | |
* | (略) 罚 |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 (略) 罚 | #################################################################################################### | |
* | (略) 罚 |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 (略) 罚 | 1.《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 (略) 需费用 * 倍以下的罚款。 2. (略) 《关 (略) 政执法与生态环 (略) 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 * 〕 * 号) * 、各 (略) (略) 使在自然 (略) 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 (略) 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 |
* | (略) 罚 | 对捡 * 、收 (略) 罚 | #################################################################################################### | |
* | (略) 罚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 (略) 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 (略) 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
* | (略) 罚 | 对非法在自 (略)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 (略) 罚 |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略)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略) 得,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 (略) 办公室关 (略) 政执法与生态环 (略) 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 、明确衔接事项。林业 (略) 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 (略) 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 (略) 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 (略) 政处罚” | |
* | (略) 罚 | 对拒绝有关 (略)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略) 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 * 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给予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 (略) 罚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 (略) (略) 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 (略) (略) 门予以救治, (略) 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 (略) 罚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项、第 * 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项、第 * 项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责 (略)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 (略) 罚:( * )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 *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 (略) (略) 罚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项、第 * 项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责 (略)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 (略) 罚:( * )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 (略) 罚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 * (略) 罚。 | |
* | (略) 罚 | (略) (略) (略) 门确认死亡的 (略) 罚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任何单位和个 (略) 理未经林业、 (略) (略) 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理未经林业、 (略) (略) 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略) 得, (略) 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 (略) 罚 | 《 (略)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逾期不改正的, (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 (略) 建设造成森林 (略) 罚 | 《 (略)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 (略)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 (略) 罚 | 《 (略)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按照下 (略) 罚:( * )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 (略) 罚 | 《 (略)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 * 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 (略) 需费用 * 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 * 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 元至 * 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 *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 (略) 需费用 *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 * 十 * 条 (略) 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盗伐林木和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树木, (略) 滥伐林木价值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 (略) 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 (略) 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 * 倍的罚款。 第 * 十 * 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没收 (略) 得,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 (略) 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略) 未完 (略) 需费用 *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 (略) 应完成而未完 (略) 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 %的; ( *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 %的; ( * )植树造林责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
* | (略) 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法实施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略) 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 (略) 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略) 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 (略) 罚 | 《林木林 (略) 理办法》第 * 十 * 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略) 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 (略) 以 * 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 (略) 罚 | 《 (略) 省林权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其核查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得,并处以评估费用 * 至 *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 (略) 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 |
* | (略) 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 (略) 森林 (略) 罚 | 1.《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 (略) 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略) 省森林防火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 * 日通过)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 (略) 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 (略) 罚 | 1.《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略) 省森林防火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 * 日通过)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 (略) 为,给予警告,对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对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 (略) 实弹演习、爆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 (略)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 (略) 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略)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 (略) 罚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 (略) 罚 | ||||
* | (略) 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罚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每公顷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略) 罚 | 对不按照 (略) 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不按照 (略) 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相当于治理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