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
2017年4月17日, (略) 利州区人民政府印发《 (略) 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广利集征〔2017〕6号),正 (略) 城北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原081产业新城项目)。因集体土地征收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为依 (略) 城北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雪莲大道柜北段(黑石坡棚户区百草园南入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现将《 (略) 城北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雪莲大道柜北段(黑石坡棚户区百草园南入口)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略) 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略) 城北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雪莲大道
柜北段(黑石坡棚户区百草园南入口)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街道柜北社区一组各被征收户:
(略) 城北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雪莲大道柜北段(黑石坡棚户区百草园南入口)项目建设需要,需安置被征地人员和征收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略) 城北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雪莲大道柜北段(黑石坡棚户区百草园南入口)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 (略) 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出具《土地补偿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16-102)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略) 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 (略)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 (略) 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地人员安置
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本方案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名单经东坝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项目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层高由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绘,被征收房屋主体、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二)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货币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后3个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房屋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且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签约时段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最高不超过400元/㎡(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签约倒房奖励。奖励时段、奖励标准及条件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另行发布公告,并在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中介机构据实评估,评估报告经审定后,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坟墓迁移。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有关规定“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五、农房征收安置
(一)安置方式。住房安置的方式: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选择还房安置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
1.货币安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农房征收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货币安置标准为:符合“标准一”安置人员*元/人,符合“标准二”安置人员*元/人。
2.还房安置。选择还房安 (略) 城区金柜世家存量安置房。
标准一: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向安置对象无偿提供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住房。
标准二:以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为基础,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被征收房屋中用于调换还房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补偿,也不结算差价;调换还房后被征收房屋内剩余建筑面积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其它结构的房屋,先按照相应的标准等比例折算为砖混结构后,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折算后面积小于40平方米/人的,安置对象在房屋调换还房时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40平方米每人。
(1)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退房屋的,按协议签订时间排定顺序;遇同一时点签约的按搬迁腾退房屋先后排定顺序;签约与搬迁腾退房屋时间相同的,通过抓阄抽签方式排定相互间顺序;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房的,以实际搬迁腾退房屋并经验收的时间排定顺序。
(2)成本价购房单价。具体执行购房单价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发布公告时确定。
(二)拟安置人员确定。本公告发布后,东坝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社区以及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东坝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经审查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在本项目农房拆迁人员安置截止时间前因婚姻迁入、新出生婴儿(含已提供孕检证明)上户人员和因婚姻随住的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农房拆迁人员安置截止时间,由征收部门和东坝街道办根据安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发布公告予以确定。
(五)对于由安置对象赡养的被赡养人员,经调查核实无他处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住房和联建住房的不予安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合法经营损失、房屋搬迁补助、签约搬迁奖励进行补偿后,经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且所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
六、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房屋补偿登记。拟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方案公告时间内,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东坝街道办事处柜北社区项目征收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刘思平,联系电话:*)。
拟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权属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社区、居民小组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共同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四)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七、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柜北社区项目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刘思平,*;张程淋,*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略) 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 (略) 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 (略) 利州区东坝 (略) 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
(略) 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