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华春 (略) :
你公司关于呼和浩特新机场绿化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巧什营镇大新营村(集体)土地0.1024公顷(水浇地0.1024公顷),用于呼和浩特新机场绿化工程项目,用途为办公区、生活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区。
二、本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为2年,时间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公司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测和管理。 (略) 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