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榕审改办〔2023〕13号,以下简称《市清单2023版》)要求,区审改办牵头对《 (略) 马尾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 (略) 马尾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研究,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 (略) 内河管理办法》规定,将“ (略) 设置河道雨水排放口许可”调整为“ (略) 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雨水排放口许可”。
另,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情况, (略) 、市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予以调整。
二、新增事项
1.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区文旅局”,实施机关为“区文旅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新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文旅局”,实施机关为“区文旅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3.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主管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区农业农村局”。
4.新增“围垦沿海滩涂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区级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5.新增“ (略) 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事项,主管单位为“区住建局”,实施机关为“区住建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 (略) 内河管理办法》。
6.新增“保安员证核发”事项,主管单位为“区公安局”,实施机关为“区公安局(受市公安局委托实施)”。
7.新增“无居民海岛生物和非生物标本采集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资规局”,实施机关为“区资规局”。
8.新增“海域使用审核”事项,主管单位为“区资规局”,实施机关为“区资规局”。
9.新增“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主管单位为“区资规局”,实施机关为“区资规局”。
10.新增“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资规局”,实施机关为“区资规局”。
11.新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 (略) 马尾生态环境局”,实施机关为“ (略) 马尾生态环境局”。
12.新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主管单位为“ (略) 马尾生态环境局”,实施机关为“ (略) 马尾生态环境局”。
13.新增“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机关为“区市场监管局( (略) 场监管局委托实施)”。
14.新增“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气象局”,实施机关为“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15.新增“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区交通局”,实施机关为“区交通局”。
三、删除事项
1.根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市清单2023年版》和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删除“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3.根据《市清单2023年版》,因实施机关变动未涉及到县级层面,删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根据《市清单2023年版》,因实施机关变动未涉及到县级层面,删除“兽药广告审批”。
5.根据《市清单2023年版》,因实施机关变动未涉及到县级层面,删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6.根据《市清单2023年版》,因实施机关变动未涉及到县级层面,删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区审改办牵头区直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区直有关 (略) 、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 (略)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五级十五同”)许可事项认领和办事指南更新调整工作。
附件: (略) 马尾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略) 马尾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