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CX0033/2022- ***
发文机关: 广昌 (略)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5-13
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预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广府征地(2022) (略)
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
预征收土地公告
为加快推进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建设,促进广昌县经济发展用地需求,依据广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昌县城市总体规划,《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用地的批复》(广府字[2022] (略)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旴江镇小港村柞树湾村小组、庙前排村小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商业、机关团体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拟征收土地和使用位于广昌县旴江镇小港村柞树湾村小组、庙前排村小组。
(二)所在图幅:涉及G50G *** 图幅。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广昌县旴江镇小港村柞树湾村小组、庙前排村小组的集体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约 *** 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2、主要地类: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 (略) )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略) 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略) )、县有关文件名称(文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货币、社保方式安置。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建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农工以及其他青苗等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 (略) (略) 门申 (略) 理。
联系单位:广昌 (略)
联系地点:旴江镇 (略)
联系人员:黄理良徐正印
联系电话: *** ***
特此公告。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编号:广府征地(2022) (略)
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因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略) )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昌县物流商贸综合服务区和 (略) 、 (略) 、 (略) 及执 (略) 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商业、机关团体用地。
二、征收土地地址
旴江镇小港村柞树湾村小组、庙前排村小组。
(一)所在图幅:涉及G50G *** 幅图。
(二)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 *** 亩(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县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征收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 (略) )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补偿安置费用如下:
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权属 | 地类 | 面积(亩) | 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征收 集体 土地 | 旴江镇小港村柞树湾组、庙前排组 | 耕地、建设用地 | *** | 3.86 | *** |
林地 | *** | 1.544 | *** | ||
合计 | *** | ***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1的比例构成。
表2.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序号 | 地上附着物名称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耕地、水塘 | *** | 0.13 | *** |
2 | 林地 | *** | 0.05 | *** |
3 | 旱地 | *** | 0.08 | 1.2032 |
合计 | *** | / | *** |
已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明细表(按各村、村小组分列),各明细 (略) 属的村、村小组。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四、补偿登记
拟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地点一般为村委会 (略) )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 (略) (略) 门申 (略) 理。
自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安置方式
被征地农业人口,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略) 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略) )、县有关文件(文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略) 保安置( (略) 会保险的, (略) 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县 (略) (略) 会 (略) 、 (略) 和有关乡镇政府落实 (略) 会保障安置,并另行公布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人员名单。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本方案发布后,被征收土地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广昌 (略) 。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行政村、 (略) 在地予以张贴,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七、听证事项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向 (略) 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再统一申请),送达 (略) 或所在乡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实施方式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反馈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广昌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县政府将组织有关与拟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联系单位:广昌 (略)
联系地点:旴江镇 (略)
联系人员:黄理良徐正印
联系电话: *** ***
特此公告。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