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部门:
现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
抽查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办〔2018〕8号)和《 (略) 人民政府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密政〔2020〕3号)及《 (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 (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与2023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新密双随机办〔2023〕1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内随机监管的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见附件2)。
一、抽查事项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2、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监督检查;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监督检查。
二、抽查内容、比例及频率
(一)1.采矿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抽查比例为每次不低于30%,抽查频率每季度一次。
(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抽查比例为每次不低于30%,抽查频率一年一次。
(三)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率一年一次。
(四)控规修改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规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率一年一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业务科室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及时对“一单两库”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一单”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两库”特别是检查对象名录库,要随时进行充实调整,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和盲区。
(四)加强宣传。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 矿业权人及其它土地复垦义务人 | 1、采矿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二、《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 (略) 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2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矿山企业、矿业权人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监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第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第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三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
3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监督检查 | 控规编制单位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 检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4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监督检查 | 控规修改编制单位 | 控规修改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 检查 |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一、《 (略)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利益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求,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附件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牵头科室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 |
1 |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 生态修复科 | 矿业权人及其它土地复垦义务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每次不低于30% | 每季度末月30日前 |
2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矿山企业、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每年一次 | 每次不低于30%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时间为每年4-5月,检查时间为:每年的6-9月 |
3 |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监督检查 |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监督检查 | 详细规划管理科 | 控规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一年一次 | 每次不低于5% | 2023年12月31日前 |
4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监督检查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监督检查 | 详细规划管理科 | 控规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一年一次 | 每次不低于5% | 2023年12月3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