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 (略)
地址: (略) 余江区工业园区鹰南大道龙岗光电科技园(红井电子)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殷芝
联系人:殷芝 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名称:新冠防控物资采购(重)
质疑项目编号:BHZC2023-J1-00013-YHZC(重)
采购人: (略) 银海区银滩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关于新冠防控物资采购(重)【项目编号:BHZC2023-J1-00013-YHZC(重)】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单位,现根据采购单位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成交公告中公布的附件信息显示,中标供应商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13点(除颤仪(除颤监护仪))的制 (略) 安保 (略) ,属于中型企业。但经企查查官网查询, (略) 安保 (略) 为大型企业,并不是中型企业,所以应认定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不属实,属于虚假应标,应当取消 (略) 的投标、中标资格。
答:经核查,成交供应商 (略) 在对新冠防控物资采购(重)【项目编号:BHZC2023-J1-00013-YHZC(重)】项目进行谈判响应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略) 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不属实。
同时,中小企业的认定应当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银海区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