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原公告日期:2024-12-26
原公告内容: 资质要求中“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略)级资质 (略) 政行业(略)级及 (略) 政行业(同 (略) 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专业(略)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更正为:资质要求中“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略)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略)级及以上资质 (略) 政行业(同 (略) 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专业(略)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其它内容不变。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如未能及时查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