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 地址: (略) 当周南街11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原文链接 |
1 | 夏河县生态经济产 (略) 及排水工程 | 夏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甘肃 (略) | 甘南州夏河县王格尔塘镇 | 2024年08月05日 | 州环审批〔2024〕53号 | 见附件 |
2 | 甘肃玛曲高 (略) 固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 | 甘肃玛曲高 (略) | 甘肃利锦 (略) | 玛曲县尼玛镇秀玛村 | 2024年08月05日 | 州环审批〔2024〕49号 | 见附件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