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清流县金星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
建设单位:清流县金 (略)
建设地点: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东莹化工西侧
建设过程:清流县金 (略) 于2020年12 (略) (略) 编制完成《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并于2021 年1月 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于2016 年1月开始动工,于2017 年3月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项目于2022年10月21日、2023年2月22日、2024年2月7日因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受到环保处罚(闽明环罚(2022)182号、闽明环罚(2023)10号、闽明环罚(2024)28号),已全部缴清罚款;于2021年06月23日取得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77P003R)。
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清流县金 (略) 于2024年1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本)要求组织了验收工作组,开始自主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4年1月09日、1月10日委托 (略) 对项目现场进行取样、检测等相关工作。企业于2024年1月编制完成《清流县金 (略) 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污水处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4年1月27日清流县金 (略) 组织召开验收会,本次验收为企业自主验收。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25日(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