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据《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第五条第二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该地块属于集体农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应依据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略) 2022-22号储备地 (略) (略) 大赵峪街 (略) (略) (村)(中心坐标:E 109.#°,N 33.#°),东邻西商 (略) (略) 、大赵峪河,南邻北新街、 (略) (村), (略) 东城御暻建设项目,北邻 (略) (村)集体农用地;地块面积9360.6平方米(14.041亩),地块编码:#。
二、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联系人:李鹏
联系方式:#
四、污染识别结果
调查地块用地历史和现状情况与资料分析结果一致,未开展过工业活动。地块内未开展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活动:未建设过各类槽罐,未发生过槽罐内物质泄漏的事件;未 (略) 理过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建设过工业管线、沟渠等设施,无管线、沟渠泄漏的事件;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现污染痕迹。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相邻地块 (略) 、集体耕地、 (略) 等,可推断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
五、调查结果和评价
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现状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地块现状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规范判断,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满足住宅用地建设规划要求,可作为城镇建设居住用地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六、评审结论
本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程序与方法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内容包括地块利用历史和用地性质变更、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是否有污染源等内容,本报告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及相邻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及相关污染物, (略) 域虽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及相关污染物,但无实际迁移途径可使其对地块产生影响。地块的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阶段工作。专家组同意报告通过评审,但应修改后由专家组成员复核确认。(修改清单及专家复核意见已附在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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