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59号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船舶修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企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完善厂区排水管网。近期厂内各类生产废水、码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夏仕港,待新港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应纳入统一处理。现有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即时予以封闭。
3、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现有燃煤锅炉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脱硫措施,确保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对粗轧车间粉尘集中收集处理,拆除现有焚烧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确保各类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东、西厂界执行Ⅲ类标准,南厂界执行Ⅳ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 “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漆渣、废油等危险废物必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固废暂存场所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码头施工作业应选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在鱼类等水生生物非产卵期和非洄游期安排水下施工,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应经有效收集后送本项目新建的油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方可排放。施工结束后应对码头附近水域、滩地进行有效的生态恢复和补偿。
7、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设足够容量的消防尾水收集池及事故池,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特别是码头溢油等事故发生。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
8、本项目以码头面为起点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于本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加强场区绿化,场界周围种植足够宽度的以高大乔木为主的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将场界无组织排放的*苯、二*苯纳入日常监测计划。
10、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接管口设置流量计和在线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11、本项目若使用X射线探伤机必须按照规定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建成后,本项目/全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97155/*吨,COD≤9.46/10.73吨、SS≤6.68/7.75吨、氨氮≤0.64/0.77吨、石油类≤0.18/0.61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0/56.2吨、粉尘≤27.5/27.6吨、烟尘≤15.11/43.1吨、*苯≤16.9/16.9吨、二*苯≤32.68/32.68吨、非*烷总烃≤45.98/45.98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 (略) 环保厅开发处邮箱(*@*ttp://**)。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