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管〔2007〕252号
新明达(江苏) (略) :
你公司报批的《新明达(江苏) (略) 针织、服装加工和染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 (略) 环保局、 (略) 宿豫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和预审意见,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该工程。
二、原 (略) 环保局、 (略) 宿豫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逐项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该项目资源利用率、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指标等均须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选用国内先进的印染废水处理及回用技术,全厂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须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表1标准后排入马河,该项目厂区只设一个污水外排口和一个清下水排口。
3、该项目由中节能(宿迁) (略) 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工艺用4台导热油炉可暂使用含硫率低于0.7%燃煤,有条件时须立即改用清洁燃料,烟气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二级碱液循环喷淋处理后排放,烟气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0%,排气筒不得低于45m。导热油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合理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各类固废暂存场须采取防风、防雨、防渗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防止生产过程、化学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厂区内事故废水池容量不得小于5000m3,杜绝各类废水事故排放。
7、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排放筒须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污水排口须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8、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周围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该范围内已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须于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9、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须建设绿化隔离带,以进一步减轻废气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公司一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
SO2≤20.4吨、烟尘≤40.2吨、NO2≤94.4吨。
2、水污染物
废水量≤*吨,COD≤262.22吨、SS≤183.55吨、氨氮≤20.98吨、总磷≤2.62吨、硫化物≤2.62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二期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根据一期项目实际运行参数及对当地小环境的影响,报我厅另行核定。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该项目环保验收前,须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以及“以新带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上述内 (略) *@*ttp://**。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