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盐城 (略) 碳纤维刮刀片及刮刀设备生产项目等2个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2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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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盐城 (略) | 碳纤维刮刀片及刮刀设备生产项目 | 本项目拟建厂房3栋(1栋单层厂房、2栋四层厂房)和5层生产楼1栋。购置成型机、分条机、收放料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碳纤维刀片 80 万米、整套刮刀设备 2000 套的生产能力;总投资*万元。 | 无 | 1、本项目施工期废气采取封闭施工、定期喷水、加强施工管理等防治措施,施工场地粉尘排放达到《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中相关标准。施工过程冲洗废水采用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施工建设,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1中相关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管至盐城环保科技城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施工噪声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相关标准。施工期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场所;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2、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 (略) 。本项目运营期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由盐城环保科技城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下料、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项目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相关标准;项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相关标准;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规模排放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下料、打磨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涂装工序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达标尾气通过8米高DA003排气筒高空排放;焊接工序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喷砂工序采用自带的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排至室外无组织排放。 4、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值。 5、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6、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其修改单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2 | 江苏 (略) | 年产*吨机械零部件及铸件项目 | 本项目不新增租赁面积,利用现有厂房购置数控车床、铣床、加工中心、自动浇注机、全自动造型机等设备,总投资*元。 | 无 | 1、本项目不新增职工,依托现有,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熔炼、混砂、造型、浇注、抛丸、打磨、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浸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A.1中的相关标准;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运营期熔炼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浸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DA004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DA005排气筒排放;浇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15米高DA006排气筒排放;混砂、造型、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15米高DA007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其修改单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