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收储企业交易会员:
依照《粮食质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第4号令)第十八条“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规定,与我中心现执行的《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第十条:“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经我中心向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示同意后,现执行在交易过程中,销售出库粮食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可在国家规定时间6个月范围内,由我省各收储企业具体确定。
特此通知
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
2024年4月11日